當代名家網 CELEBRITIES PRESS (HK)
 首頁   專欄(信報)   政治   經濟
 國際關係分析   法律與公共治理   香港、台灣熱點   書評.書訊   精英文摘   歷史   文藝與歷史文化   回想錄 
    政治 > 政局左轉與「亞文革」> 文摘.憲政論戰 > 有司法獨立才有法治(摘要)  
專欄(信報)
政治
經濟
國際關係分析
法律與公共治理
香港、台灣熱點
 

精英文摘
歷史
文藝與歷史文化
回想錄
 
 
「反自由化」與憲政論戰〔文摘〕—— 1.體制內深改派.之二
有司法獨立才有法治(摘要)
 
 

作者:江平,法學家,原中國政法大學(北京)校長,體制內深改派,
   提出「憲政社會主義論」
原題:司法改革應向世界主流看齊
發布:炎黃春秋(北京,月刊)2012年第12期
本網上網:2013.1.11


 
 圖1,法學家江平教授。網絡圖片。

 

  本網編者按:

  
在北京《炎黃春秋》雜誌,江平教授發表〈司法改革應向世界主流看齊〉一文,論述司法體制的弊端,司法改革應走之路,特別著墨於司法獨立,法官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政治干預。

  
九十年代以來的所謂「司法改革」,是根據某權要的「七一講話」(1991),強調兩種改革觀、反自由化、反和平演變和強化專政職能。所謂「司法改革」,以「三個至上」為取向:黨的利益至上、「穩定壓倒一切」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所謂人民利益至上,是以「人民」為名,服從地方長官的政治需要(其口號是「服從大局」)。薄熙來在重慶控制「司法」,就是這種模式。

  江平教授的文章,分析了「三個至上」的弊病。以下是江文的一小部分:

 

  改革開放以來,司法改革走過了一條漫長曲折的道路,回過頭一看,有所前進,但更多是曲折,甚至有許多的改革最後又回到了原點,令人感到是在倒退。司法改革爭議極大,實質上是司法改革的指導思想究竟是什麼?

  總體而言,中國司法改革有兩條不同的路線。一條可稱為趨同路線,就是與世界各國司法理論與實踐基本趨向走向一致的改革。另一條可稱為趨異路線,就是強調中國與世界各國司法理論與實踐應保持距離,強調有中國特色的改革。由此而產生的具體改革措施就有明顯的不同。


  一,是司法獨立,還是司法服從黨的領導

  司法獨立是世界各國司法改革的共同趨勢,也是作為司法公正的必不可缺的前提而被普遍接受。

  這些年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趨向就是加強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而加強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很重要的一個標誌就是加強黨的政法委員會在黨內的地位,加強各級黨的政法委員會對法院的領導作用以保證各級法院是在黨的絕對領導之下。強調司法獨立,實際上是要加強法治;而強調司法服從黨的領導,實際上是在恢復人治。黨的領導的一個重要原則是「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所以黨治很容易走向人治,走向法治的對立面。我們強調司法獨立,正是在處於強調司法「只服從法律」,強調它的「法治」特徵。


  二,是「只服從法律」,還是「三個至上」

  司法公正是法院審判工作的第一要義,而要司法公正當然是「只服從法律」,這也是各國司法改革的共同趨勢,也是作為司法公正的必不可缺的前提而被普遍接受。

  如果我們在審判工作的指導思想上再加上其他一些抽象的標準,必然會導致審判工作的天平上多了一些砝碼,從而會使失衡現象更加嚴重。我國的審判工作「只服從法律」是寫在憲法上的,而司法改革以來「三個至上」就頻頻出現在報刊和領導人講話中。「黨的利益至上」被放在「三個至上」的第一位。「黨的利益至上」就是宣揚司法工作中的黨性原則。

  司法工作中強調黨性必然要服從黨的政法委員會的領導,而政法委員會又是以「穩定壓倒一切」作為黨的利益的考量指針。因此實踐中出現了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被當地政法委以「穩定」為由而不能實施,這不是典型的從「法治」向「人治」的倒退嗎?

  「人民利益至上」被放在「三個至上」的第二位。「人民利益至上」給法院工作帶來更多的麻煩和迷惑。人民是一個模糊不清的概念,原告是人民,被告也是人民,到底誰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在司法工作上還很容易變成「民粹主義」思想的擋風板!


  三,是司法上的審判員,還是國家的公務員

  司法上的審判員雖然也享有國家的權力,即司法權,但它和國家享有行政權的公務員不同,法官是獨立的,而政府官員是上下服從的關係,這一點也是世界各國司法改革的共同趨勢,也是作為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前提被普遍接受。

  我們國家在接受這個原則時就有所保留,我們的憲法只接受「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而不提「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所以我們的法院衙門作風一直很嚴重,法院和政府部門如出一轍,老百姓對此怨聲載道。法官要對審判長負責,審判長要對庭長負責,庭長要對院長負責,重大事件還要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連工資待遇也是按國家公務員待遇一體執行。我們有許多法院在遇到難以解決的疑難案件時,往往是「請示上級」,即向上級法院請示如何處理,通常就以「上級批復」作為案件的處理依據。殊不知這種「請示上級」在政府部門的行政權上是合法的,而在審判部門的司法權上卻是非法的。

 

 

 

 

體制內深改派
   
1
「憲政社會主義」與法治
2
有司法獨立才有法治
3
實行憲政民主 應是執政使命
4
服務型政黨需要憲法思維
讓我們繼續關心政治
駁反憲政的錯誤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