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只服從法律」,還是「三個至上」
司法公正是法院審判工作的第一要義,而要司法公正當然是「只服從法律」,這也是各國司法改革的共同趨勢,也是作為司法公正的必不可缺的前提而被普遍接受。
如果我們在審判工作的指導思想上再加上其他一些抽象的標準,必然會導致審判工作的天平上多了一些砝碼,從而會使失衡現象更加嚴重。我國的審判工作「只服從法律」是寫在憲法上的,而司法改革以來「三個至上」就頻頻出現在報刊和領導人講話中。「黨的利益至上」被放在「三個至上」的第一位。「黨的利益至上」就是宣揚司法工作中的黨性原則。
司法工作中強調黨性必然要服從黨的政法委員會的領導,而政法委員會又是以「穩定壓倒一切」作為黨的利益的考量指針。因此實踐中出現了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被當地政法委以「穩定」為由而不能實施,這不是典型的從「法治」向「人治」的倒退嗎?
「人民利益至上」被放在「三個至上」的第二位。「人民利益至上」給法院工作帶來更多的麻煩和迷惑。人民是一個模糊不清的概念,原告是人民,被告也是人民,到底誰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在司法工作上還很容易變成「民粹主義」思想的擋風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