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實現司法獨立
無論是市場經濟還是民主政治,都離不開一個基本法治秩序,而法治秩序的建構則離不開公正獨立、不受政治干預的法官與律師隊伍。憲法第126 條規定: 「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司法獨立是憲法確定的改革方向,也是實現法治國家的必由之路。事實上,中共中央1979 年第64 號文件即已明確指出:「黨委和司法機關各有專責,不能互相代替,不應互相混淆。為此,中央決定取消各級黨委審批案件的制度……各級黨委要堅決改變過去那種以黨代政、以言代法,不按法律規定辦事,包攬司法行政事務的習慣和作法。」然而,近十餘年來,雖然司法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距離司法公正的目標依然相當遙遠,司法腐敗和行政干預現象十分普遍。尤其自2008 年以來,司法改革步伐基本停滯,有些方面甚至發生了倒退,以至司法改革走到了方向不明的十字路口。
當前,中國司法體制存在諸多弊端,主要體現於以下三個方面。
(1)法院嚴重缺乏獨立性,法官判案極易受到政治與行政干預。雖然憲法第126 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是這項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並未得到落實。在法院人事、財政、職權都不獨立的情况下,司法審判無法抵制當地黨政部門干預,各級政法委干預個案的現象十分常見。法院內部實行的院長負責制、審判委員會制度、等級管理及各種考核體制雖然可能有助於監督法官判案,卻抑制了法官獨立人格的成長。
(2)司法腐敗十分嚴重,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現象仍然普遍存在,尤其是審判不透明、判決不公開、判決書不注重說理的現狀為司法腐敗創造了便利空間。
(3)各級黨政違法干預司法過程的行為十分普遍,律師正常辦案的權利得不到保障,刑訊逼供屢禁不止,冤假錯案頻繁發生。薄熙來主政下的重慶「打黑」運動就是一個典型惡例。
要提高中國司法素質和威信,只有重啟實質性的司法改革,讓法院職能回歸司法定位,為司法公正、依法判案提供制度保障。
(1)執政黨應有意識地維護司法獨立,主動避免干預個案。按照黨政分離的基本要求,執政黨的職能在於推薦、監督幹部並確定國家的大政方針,而非干預司法並在個案判決中直接體現自己的意志,否則很容易造成人治盛行,違背執政黨自己主持制定的法律、政策和依法治國原則。目前,各級政法委干預司法的現象十分嚴重,應從基層開始逐步撤銷各級政法委機構。
(2)憲法設計應強化司法垂直管理,減少法院在人事與財政上的地方依附,遏制地方保護主義,為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3)法院內部應弱化政治與行政控制,最大程度地賦予法官依法獨立判案的權利。行政控制並不是遏制司法腐敗的良方,反而是滋生腐敗的溫牀。遏制腐敗和司法獨立化改革是並行不悖的, 堅持審判公開、判決公開並強調判決書的說理質量等改革措施將最大程度地壓縮法官腐敗的空間,同時有助於提升法官職業素質和司法的社會公信力。
(4)法院職能定位應回歸依法審判。法官必須對法律負責,司法審判必須堅持法律至上原則。至於審判結果是否讓人民滿意,往往取決於立法合理性等多種因素,不應作為評判司法工作的標準。法院可以在案情需要和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從事部分調解工作,但是不應刻意強調並將其作為工作重點。大部分調解或仲裁工作應分流於法庭之外,由司法行政部門解決。對於某些小額訴訟,可以設計簡易司法程序,以提高審判效率、降低訴訟成本,但是所有變通措施都不得使法院偏離其依法審判的職能本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