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官意志 權比法大
陳光誠以律師的專業資格為民眾維權,是依據律師法等「國家法律」行事。但是,在依「長官意志」行事的地方,法律成為沒有效力的白條,「長官意志」成為「太上法律」,律師維權之路艱險。
律師和弱勢民眾的上訪、維權,如觸動地方官的虛假政績、貪腐、司法不公和侵害民眾權益行為,地方官就動用「專政力量」秋後算帳、「打擊報復」,隨意編造罪名向他們下罰款單,把他們關入監牢或瘋人院。在省或省以上的官方文件和刊物,有這一類的調查報告。
陳光誠揭露地方官「野蠻計生」,妨礙地方官吹噓政績,如上訪成功將影響其升官發財。地方官便羅織破壞交通秩序罪名判他重刑,這是常見的「打擊報復」行為。在刑滿出獄後,地方官還嚴密軟禁他,違法剝奪他和家人的人身自由。
八二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三十七條);「禁止非法搜查或者侵入公民的住宅」(三十九條)。
在山東臨沂市沂南縣東師古村,陳光誠全家卻失去人身自由,連上小學的女兒每天也被搜查。
地方當局對公民實施居住監視,必須依據法律和司法程序,例如按照刑事訴訟法等規定行事。地方官以維穩之名任意編造「敵對勢力」,侵犯陳光誠的人身自由,自無合法性和「正當性」。
地方官的胡作非為,中共中央未必都知情。但陳光誠、高智晟等律師依法維權受到地方官迫害,早已成為國際媒體的「焦點」,高層不會毫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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