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1.官說剝爛菜葉 驅趕低端人口,2017.12.14,A21版 2.高端和尚打傘 低端困於三斷,2017.12.21,A21版 3.驅趕低端人口 違行政強制法,2017.12.28,A19版 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 三之三.上網:2018.1.5 字數:原文1,888,上網2,573
關鍵詞:驅趕,低端人口,行政強制法,比例性原則,公權,暴力,人權,行政程序權,司法救濟權
法律具有強制性。英國牛津大學法學教授哈利(H. L. A. Hart, 1907—1992)在《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一書,論述強制性規則:「強制性的涵義,是指不管人們願意與否,都要在某些確定的方面(例如避免使用暴力)遵守規則。」 北京市驅趕「低端人口」,涉嫌違背行政強制法(2012.1.1生效)的規範(包括實施行政強制前的程序),對當事人不公平。
1.比例性原則 防公權氾濫
以行政強制法為例,本文對強制性的解讀是:不管是具執法權的公權一方,還是「被強制」(being obliged)一方,在法律之前平等,都須依據法律的規範。這是雙向的約束。 除了強制性原則,法律或執法又往往有比例性原則。本欄的詮釋是: 防範公權一方濫權、對被強制一方(或稱私權)過度侵害,避免向公權力過度傾斜;必須保障基本人權、被強制一方的合法權利,盡可能把行政強制對私權(人身自由、居住安全、私有產權等)的負面影響,減至最低程度,尋求公權介入與私權保護的相對平衡點。 不少的中華歷史典籍和古代政治家,有剛柔互濟的理念。《易經》第58卦之〈篆〉曰:「剛中而柔外」;〈繫辭〉謂:「剛柔相推而生變化」、「推而行之謂之通」。許多政治家則呼籲「寬猛相濟」。 把上述的理念,移置於當代社會治理話題去思索,剛柔相推的意涵如下:公權一方有執法的陽剛之力,也應有保障基本人權的柔性空間;在避免公權氾濫與保護被強制一方合法權利下,減少官民糾結中的損害程度。
2.陳述和申辯 司法救濟權
行政強制法既規範公權一方如何行使強制權,實施必要的行政強制,達致預期的目的,又規定了被強制一方(當事人)的權利。 被強制一方的法定權利,可歸納為兩大類,一是行政程序權,包括知情權(被告知權、催告權)和陳述權、申辯權;二是司法救濟權,包括行政複議權(涉及2009年修正的行政複議法及行政強制法等)、行政訴訟權。 北京市驅趕「低端人口」,目的是清除居住安全隱患,建設具全球「典範性」的「大國首都」宏偉工程。清拆違章建築物的強制舉措,大可完全按照行政強制法行事。 但是,官方連「執法」的依據亦未正式宣布,更未依行政強制法的程序行事。 依據行政強制法,實施行政強制前,必須「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的理由、法律依據(第18條5項),並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司法救濟途徑。 據行政強制法第8條,當事人的權利,是陳述權、申辯權和行政複議權、行政訴訟權;因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要求賠償」權。 在「告知」程序之後,當事人如無糾正行為(例如未自拆違章建築),行政機關必須有「催告」程序。經「催告」之後當事人未履行行政決定,行政機關必須以書面形式公布強制執行(第37條)。但當事人仍可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在行政強制法生效前,北京市政府曾以「京政發〔2007〕5號」文件(2007年1月王岐山市長簽發),下達貫徹國務院〈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行政命令,稱要「慎用行政強制」,對公民「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申請具體期限」;「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絕受理」【註1】。
3.未遵守程序 毀掉了標誌
這幾年,「敢(強)亮劍震懾力」(舉旗亮劍)、維護核心權威,成為執政主調,強調權威地位和行政效率(只爭朝夕立竿見影)。行政強制法實際是「半架空」,必要的程序被「省略」,以達「立竿見影」的清拆、維穩效果。 北京市驅趕「低端人口」之引起廣泛爭議,就是強制行動前缺乏法定程序。據財新網的報道,大興區西紅門鎮政府於11月22日發通知,下令鎮內新建村的租戶在23日「撤離騰空」,22日晚開始停水停電【註2】。 朝陽區十八里店鄉24日的公告,下令轄區內租戶在27日「完成騰退撤離」。 兩份公告定的期限,僅1至3天(期限太短);未提被強制者可享的合法權利,違背行政強制法第18、36、37條。
4.地方官胡來 哪有啥法治
不依行政強制法的司法程序,又以「三斷」逼遷,把比例性原則的標誌毀掉了。 北京的強制驅趕,並非孤立事件。較早前,山西太原的整治城中村、安徽合肥的大拆遷,都不顧行政強制法對公權的規範。許多地方的圈地、徵地,亦習慣以暴力恫嚇和「三斷」,達到佔地逼遷的目的。 2013年8月,北京房山區良鄉鎮四街村出現的暴力強拆場景是: 「房山區良鄉鎮四街村一拆遷工地中,20多名男子闖入一未拆的平房內,將正在睡覺的王女士和段先生四肢捆綁後,抬到附近的一處土坑內。隨後,該房屋被推倒。」【註3】 研究城鎮化的學者張英洪教授,提到地方政府野蠻對待民眾的行徑: 「一些地方當政者為推進城鎮化,心無底線良知,……肆無忌憚地實施非法強拆,有的野蠻摧毀百姓住宅,有的公然對百姓進行綁架,有的逼迫百姓自焚甚至直接打死百姓。在和平時期,如此觸目驚心侵犯公民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現象,史無前例,世所罕見。」【註4】 官員的「政績工程」重於民眾疾苦,個人意志高於一切,法律只是任意擺布的政治丫環,哪有法治可言?
1.實施強制措施應遵守事項 (行政強制法,第18條)
一.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 二.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告知實施的理由、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司法救濟途徑。
2.不扣押生活必需品 (行政強制法,第22條)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3.催告當事人 (行政強制法,第35條)
.強制執行前,應先催告當事人; .當事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4.經催告後,執行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法,第37條)
.以書面形式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需載明理由、依據、方式、時間; .當事人可申請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途徑。
5.先補償後搬遷 (徵收條例,第27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