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法律禁拐賣 官吏未盡責
禁止拐賣人口、保護婦女和兒童權益,早有法律的規範,諸如《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
《刑法》第二編第4章關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240條、241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處5—10年徒刑,「特別嚴重的,處死刑」;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
賣方、買方的刑罰差異較大,買入被拐者的刑罰偏輕。在地方官吏未盡責處置拐賣行為之下,買方的風險成本並不高。
除了法律層面的「禁拐」,中共中央或國務院還有相關「宏觀行動」的紅頭文件。例如2021年4月,國務院下達國辦發〔2021〕13號文件,題為〈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2021—2030)的通知〉【2】。但是,這些紅頭文件或行政命令,因「執行短板」而白條化,「打拐」的實際效力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