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紅文件管懷孕 民眾拍案驚奇 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2015.7.9,A16版 上網:2015.7.29 字數:原文1,888,上網2,133
關鍵詞:紅頭文件,計劃生育,懷孕,限時令,土政策,批示政治,權威,權大於法 引述歷史典籍:男女構精,萬物化生。(易經.繫辭)
《易經.繫辭》謂:「男女構精,萬物化生。」把這句話移置於當今的語境伸延解讀,其意涵是:男歡女愛,陰陽交融,合二而一,衍生化育,鑄就了生命的價值。
男婚女嫁進而生兒育女,是人類進化的自然過程,亦為人的自由權利。在「一黨領導」體制下,計劃生育「國策」卻限制了個人的生育權;懷孕的限時令則更為荒唐,受制於限時令者完全喪失個人的自由選擇權。
懷孕限時令 地方官胡來
懷孕的限時令,見於地方、部門黨政機構的紅頭文件。河南省焦作市的山陽區信用合作聯社(社區信貸機構),最近發出紅頭文件〈關於加強員工計劃生育管理的通知〉,指令「安排育齡女工的生育時間」:「各單位、部門內女工生育計劃避免重疊,不能因生育時間安排不當影響工作……入行滿1年的已婚女工方可提出生育計劃安排申請。」 它還規定:「員工生育計劃一經確定,須嚴格執行,對未按照計劃懷孕而影響工作安排的,一次性罰款1000元,在職務晉升、評優(秀)評先(進)等方面不予考慮。」 這份紅頭文件在網上曝光後,民眾拍案驚奇:已婚婦女要限時懷孕,未「按時懷孕」者罰款或停止職務升等,是強人所難。有人留言,叫叫口號,拜拜毛主席像或某大大像,就能懷孕? 所謂計劃生育,是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的附生物,包含指令控制和指導控制。前者指城市一胎、農村二胎的量化控制,官方計劃生育委員會(現稱衛生和計生委)或地方鄉鎮的計生辦公室,分配年度生育名額;在當年有生育配額者,才可領取准生證,可以「合法懷孕」;無年度名額者必須「戴環避孕」,如有「計劃外懷孕」,必須動引產手術(人工流產)。 這兩年,北京高層反覆鼓吹強亮劍、震懾力,一些部門、地方官員便更大膽濫發紅頭文件,強化對民眾的控制,包括下達懷孕的限時令。
發紅頭文件 常變相攤派
所謂紅頭文件,原是指中共中央或中央部門文件的印刷品,把「中共中央文件」一類名稱套紅,下發時往往還蓋紅色的公章,以示其「權威性」。在官場中,紅是「權威」的標誌,如八十年代前的高層官員紅旗牌轎車,副國級以上者的紅色保密電話機(另有藍灰色、黑色的電話機,以區分「內部」和外線)。 部門、地方也跟著發紅頭文件,有些地級市、縣、鄉鎮黨委發紅頭文件十分濫,下達的指令有時很荒唐。最近,中共四川劍閣縣委和縣政府管轄的健康畜禽產業發展推進辦公室下發紅頭文件,指令法院、行政機構的幹部和職工,配合「維穩」任務,每人買雞20隻,以緩解縣內活雞滯銷之困。較早前,則有縣級紅頭文件指令「配合招商」,向縣法院、檢察院下達推銷水泥的指標;甚至以「維穩」之名,指令「完成抓三陪任務」。 有些省、市下發紅頭文件,變相攤派捐款數額;有些縣、鄉鎮下達紅頭文件,則以「支持經濟發展」為名,變相攤派購買本地生產的煙、酒、食品。 發紅頭文件的亢奮,與部門、地方利益有關,也關乎「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變戲法門徑。地方官以紅頭文件的形式發號施令,實施並不符「中央政策」的「土政策」,而「土政策」多牽扯到地方的「創收」。 紅頭文件是「黨領導一切」的產物。在許多部門、地方,法律常是被任意擺布的政治丫環,上級的紅頭文件則是「現管」的命令。 所謂現管,首先是針對約束力而言。在以「黨領導一切」的體制下,上級的紅頭文件較之法律具有更直接、更強的約束力,對下級機構或下屬有指令控制或指導控制的功能。 就利益網絡而言,上級紅頭文件的執行,與本地或個人的利益很密切,關乎上級或上司對本地、個人的政績考核,影響官員的升遷。 紅頭文件牽涉的個人利益,不只是考績和升遷,亦關乎官員的「個人權威」。廣州《南方周末》的一篇文章說:「上至中央領導下至基層街道幹部,閱讀和批示紅頭文件不僅是一項日常重要工作,更是一個幹部的政治權利(本欄按:指有點權的幹部才能看到上級限密級紅頭文件、在文件上批示下轉部屬)。」
黨權大於法 批示權威高
紅頭文件的背後,是「一黨領導」體制的弊端:黨決定一切,黨大於國,黨大於法,權大於法,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批示政治、整人政治。 執政黨官員的批示,「權威性」遠高於法律;權力含金量高的大官,其批示有「立竿見影」之效。官場流行這樣的順口溜:「章子不如條子,條子不如面子,面子不如位子,誰官大誰說了算。」蓋了公章的公函不如官員的批條,批條不如面子大的人開口,面子大的不如地位高的權威,誰的權力含金量高誰說話算數,這是按家長意志或長官意志行事的官場現象。 紅頭文件的氾濫,批示政治的運行,折射社會遠離法治軌道。不少部門、地方的紅頭文件和官員批示,違背法律、規章,例如有些計生類的紅頭文件,與婦女權益保障法或民法通則有牴觸;關於收地、遷拆的一些紅頭文件,不符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有的甚至為官商的暴力逼遷辯護。 法院並無實權審查紅頭文件是否合法、違法,民眾更無向法院提請司法覆核的途徑。在法律不完備、法院難以獨立行使裁決權之下,合法還是違法的判斷,全按上層的家長意志或地方的長官意志,民權缺乏有效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