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假罪名 損人格尊嚴
在「一黨領導」體制下,執政黨實際主導法律的制訂,也掌控司法和維穩權,這是全權主義的特點之一。十八大後的一系列「尋釁滋事」案,卻違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簡稱刑訴法),也不符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兩高)的司法解釋(法釋)。
本欄15日文〈北京六位書生何曾尋釁滋事〉分析刑法第293條、兩高法釋〔2013〕18號文件(2013年7月),對「尋釁滋事」的法律界定,論證官方以「尋釁滋事」罪名拘押六書生不當。
本文先述評「尋釁滋事」的定罪範圍,再析官方以「尋釁滋事」罪名拘押六書生,是對人格尊嚴的侵害。
依據刑法第293條和兩高法釋文件,追究刑責的「尋釁滋事」行為有4項: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產和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
有上列行為而且「情節惡劣」(或稱情節嚴重)、「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可判5年以下徒刑。
這是針對流氓或疑似流氓的「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並有定罪的量化規範。例如「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第3項),界定為「情節嚴重」應追究刑責的,量化標準是:強拿硬要(類似敲詐勒索)或損毀、佔用財物,分別為1,000、2,000元。
徐友漁、浦志強、郝建等書生的「五三聚會」,是在私宅,即使八九學潮的話題涉及「敏感政治」,也只是交談,沒有上述的4項行為。
近年來,各地以「尋釁滋事」罪名拘押一批學者、維權律師,既是嫁禍,也是傷害人格尊嚴。他們並非敲詐勒索、毆打、攔截和逞強耍橫之徒,更無「破壞社會秩序」,硬套「尋釁滋事」,是人格侮辱。
這是借事立威常用的手段,突顯毛式的「敢想敢說敢幹」的「蠻幹」,又回潮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