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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民各說各話 雨傘不會退場
 
丁望

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2014.10.23,A16版
上網:2014.11.10
字數:原文1,888,上網1,989

 

  關鍵詞:對話,各說各話,香港政制,主導權,雨傘學潮,八三一決定,政治生態,還權於民,公民提名

  引述歷史典籍:
  世易時移,變法宜矣。譬之若良醫,病萬變,藥亦萬變。/ 凡舉事必循法以動,變法者因時而化。(呂氏春秋.察今)

 
圖1,雨傘人──金鐘「佔領區」地標。本網圖片。
 

  學聯與特區政府的首次對話,於10月21日舉行;有禮、平和、各說各話,是電視直播中的場景。

  對話有無第二次?難以樂觀。選舉的話題,歧見太大;政局左轉後的北京政治生態,不存在縮小分歧、在妥協中建立共識的空間。在這種環境之下,學聯與政府還有關於選舉的實質談判嗎?

  2017年的特首選舉,關乎人大的「八三一決定」和中共中央對香港政制的主導權。對話的雙方只能各自表述,不可能有觀點的交匯。這是可預料的結果。

  學聯的主要訴求是:特首選舉有公民提名(2017),廢除立法會功能組別(2016),政府提出解決政制紛爭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前兩項,是重申學聯和學民致習大大「一○一一公開信」提出的要求。

  官方表示拒絕,再次強調必須按照「八三一決定」行事。

  學聯和雨傘請願參加者,不滿官方未提出解決紛爭的方案,表示繼續留守佔領區。21日晚上的金鐘,請願者撐起雨傘,傳遞抗議的符號。


  學聯三訴求 有公民提名

  在「一○二一對話」之前,學聯已向官方釋出善意,不再提撤回「八三一決定」和罷免行政長官(公民抗命兩大目標),這是能有首次對話的一個因素。

  官方卻仍較僵硬。港官公開說,有外部勢力參與「佔中」;還對《紐約時報》說,沒有提名委員會的選舉,可能導致貧窮者主導(影響?)政治、有福利主義的危險(Hong Kong Leader Reaffirms Unbending Stance on Elections - NYTimes.com, 21 Oct 2014)。此說引起社會爭議,被指排斥窮人(月入HK$14,000以下)參與提名委員會。

  對話中,官方沒有讓步(本不可能有讓步),只提出一個行政措施:就「八三一決定」後香港發生的事情,向國務院港澳辦公室提交一份報告。

  這份報告是否如實匯報港情、民意,許多港人存疑。它也無法改變北京當局對雨傘學潮(或稱雨傘請願、雨傘運動)的定性,更不可能修改「八三一決定」。

  學聯在對話中表示,期望特區官員拿出政治的承擔,以政治魄力、用政治辦法解決紛爭,不要以「八三一決定」去扼殺香港的民主、年輕人的未來。

  學聯和請願者提到港人30年來的夢想:「落實真普選,建構恪守平等權益的制度」(一○一一公開信)。這確是卑微的請求,但要港官跳出「八三一決定」、為港人爭取實質的普選,是與北京的政治生態脫節。

  學聯關於公民提名、廢功能組別和「政治解決」之說,都是重申舊話。第一次提出的,是修改基本法:為何一切權力歸於提名委員會?為何市民無權?基本法的規定如果不妥,為何不修改(大意)?


  正視參與權 修改基本法

  政務司司長的回答,是公民提名不可行,基本法不能隨便改。律政司司長說:基本法的修改門檻,比第45條對候選人的門檻更高。

  基本法第159條規定的修改門檻確實高。修改議案,需經港區人大代表、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同意。但這並不意味不能修改。

  本欄9月4日文〈阿爺拍板定案 推銷山寨民主〉,論及在提名委會中納入「公民提名」類別並非不可能:「修改基本法第45條和附件一,就有可能創造公民提名類別的空間。」

  修改第45條並不是隨便提出的,這是解決紛爭的可行之路。

  修改基本法有先例可援引,八二憲法的憲制地位高於基本法,已修改多次,中共中央曾為初級階段論、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等主導修黨章或修憲。在家長意志之下,修改成本並不高。

  基本法於1990年公布、1997年7月1日實施,生效後從未修改。17年後對它通盤修改(除選舉外涉及雙非嬰兒身份等),讓它「與時俱進」,更符合平等選舉權等規範,既關乎港人特別是年輕一代的福祉,也有利於北京的國際形象。

  更值得關注的,在中共中央主導制訂的「國家法律」中,並非沒有類似公民提名的選舉辦法。     


   應還權於民 創政治文明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79年7月公布,2011年第五次修改)第29條,候選人的產生,除了「選舉單位」的提名之外,還可以推薦候選人,政黨、團體和「選民或者(人民)代表,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全編》,2008版,頁23)信報練乙錚10月9日大文對此有詳析,很值得讀者參閱。

  選舉法在1980年1月1日實施時,選民推薦候選人的門檻更低。第26條(後來多次修改變為第29條)規定:「任何選民或者代表,有3人以上附議,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匯編﹝1979—1984﹞》,頁76)

  在「一黨領導」體制之下,有選民推薦提名,在一國兩制的香港竟不能公民提名,還有人把它稱為「奪取香港管治權」,這豈非荒謬?

  《呂氏春秋.察今》謂:「世易時移,變法宜矣。譬之若良醫,病萬變,藥亦萬變。……凡舉事必循法以動,變法者因時而化。」修改基本法,在提名委員會中吸納公民提名(佔部分名額),非不能做,而是不願做。修法雖「工程艱巨」,但可讓市民有參與提名的小空間,往選舉民主走出一步。還權於民創政治文明,並不會「天塌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