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量化指標 權力不分享
香港是高度開放型的國際大都市,有成熟、完全的市場經濟體系,早列入經濟發達地區,去年的人均GDP(美元),超過36,000元,遠高於大陸的6,500元和台灣的21,000元。港人普遍期望有選舉的參與權、監督權,期待擁有與經濟發展水準、自由制度優勢相適應的選舉自主權,這是社會發展、公民視野擴展的必然。
北京理應依據香港社會經濟的發展程度和民意,適度開放讓港人深有「參與感」的選舉(選行政長官)。儘管不可能「一步到位」實行無篩選的選舉,但最大限度地擴大提名委員會的代表性,或在提委中納入「公民提名」類別,則是「循序漸進」的一步,不致失控「造成亂局」。
修改基本法第45條和附件一,就有可能創造「公民提名」類別的空間。中共中央每次換屆,幾乎是修改一次黨章或八二憲法,寫入某某人的「理論」之類,「修改成本」甚低。北京當局如有意適度開放選舉的限制,修改基本法並非十分困難。
就行政長官的量化門檻而言,「民主政制」不僅沒有「循序漸進」(基本法第45條),反而倒退了。量化指標的大幅度提升,是堵住非建制派的「入門」。這是不是對基本法的扭曲?值得港人討論。
如前面的分析,香港行政長官的圈選有「兩控」機制。候選人門檻的量化指標,是北京預設的「安全閥」,是指令性的控制;1,200個提委篩選候選人和公眾投票,是運用組織動員對社會的指導控制。
美國政治學者亨廷頓(Samuel P. Huntington, 1927—2008),在《變動社會的政治秩序》(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ties)稱,中共重視並善於組織動員。在香港,北京的組織動員和「愛國統一戰線」的運作,是實現「指導控制」的動力源。
量化指標的提升與「兩控」的強化,折射北京治港的「核心理論」,是源自列寧(1870—1924)的「無產階級專政論」(見於〈國家與革命〉一文,《列寧選集》中譯版第3卷,頁163—271)。在此理論之下,權力是不與「無產階級」(或稱執政黨)之外的階級分享(《無產階級專政學說史》,頁63)。
香港的「高度自治」如同大陸的「人民民主」,是偽命題。大陸少數民族的「自由」,也是「假大空」的一類,在「一黨領導」體制下,執政黨對「少數民族自治區」的權力開放也是很有限。今年是民族區域自治法公布30周年,在所謂「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下的民族區域自治」(《人民日報》2014年9月3日,第7版),長期由漢族的中共黨員掌控,5個少數民族自治區(疆、藏、蒙、寧、桂)的書記沒有一個少數民族。前幾天才有蒙古族的巴音朝魯(中共中委)出任中共吉林省委書記,並未在少數民族自治區當權。
香港行政長官候選人門檻的量化指標提升,與中共十八大後政局左轉和「亞文革」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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