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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六位書生 何曾尋釁滋事
 
丁望

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2014.5.15,A27版
上網:2014.5.21
字數:原文1,888,上網3,233

 

  關鍵詞:六書生事件,禍從天降,尋釁滋事,語意學,法律學視角,刑法,法釋,罪刑法定,行為人,被害人,公共場所,法治,政局大左轉,口袋罪

  相關人物:
浦志強,徐友漁,郝建,劉荻,胡石根,吳斌,秦暉,郭于華,許志永,蕭揚、習大大

  引述《紅樓夢》:
正要擺布香菱,無處尋隙。(第八十回)

 
 圖1,「五三私人聚會」部分參與者:(後排左起)郝建、崔衛平、劉荻、梁曉燕、胡石根、王東成、郭于華,(前排左起)周楓、徐友漁、張先玲、秦暉、野夫、浦志強。網絡圖片。
 

  禍從天降,是古典章回小說如《三國演義》和《水滸傳》常見的橋段;在當今的北京,卻是維穩的實實在在「圖象」。5月3日,十數位文人在私宅聊天(權稱「五三私人聚會」),談及25年前的八九學潮,竟飛來罪名「尋釁滋事」。

  六書生被刑事拘留:維權律師浦志強,哲學和當代思潮學者徐友漁(社科院哲學研究所資深研究員),電影導演郝建(北京電影學院教授),作家劉荻和吳斌、胡石根。49歲的浦志強,於5月6日被拘押北京第一看守所。此案或可稱為六書生事件。

  67歲的徐友漁,是北京社會科學界和人文科學界有獨立見解的學者,獲金岳霖(1895—1984)哲學學術獎,曾在倫敦牛津大學進修。著作甚豐,代表作有《哥白尼式的革命》、《自由的言說》、《直面歷史》和研究文革的《形形色色的造反》(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等【1】。他和聚談的秦暉、郭于華等,是讀書人【2】、溫和表達意見的一群,是「博學於文,約之以禮」(論語.雍也)的君子。

  「五三私人聚會」的一群【3】,傾向於憲政民主,倡議建立憲法限制權力、保障人權的機制,讓人民生活在自由、平等、法治、民主的社會環境,呼籲當局關注社會公平正義。

  據參加聚會者的敘述,浦志強講「六四」並無「出格」之言,只是說他在政法大學當學生參加八九請願的感受,對反腐的請求未被接納有遺憾,絕無抨擊現在的當權者。其他書生議論是就事論事,並非「煽動不滿情緒」。

  本文從漢語語意學入手,解釋「尋釁」的意涵,並引述《紅樓夢》中金桂與香菱的故事;本文又以法律學的視角分析六書生事件,以刑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簡稱法釋)為研究載體,論證「尋釁滋事」是警方的欲加之罪。


  語意學考察 尋釁之意涵

  在六書生事件之前不久,倡議申報財產、教育平權(平等)的維權律師許志永等,已被加「尋釁滋事」之罪判刑。在事件之後,連續有「尋釁滋事」案。

  中共十八大(2012年11月)後,「尋釁滋事」是最常見的罪名,北京知識界稱為「口袋罪」或「習大大口袋罪」。

  並非如某些傳媒說的,「尋釁滋事」是成語。官方出版物《辭海》沒有此詞。它只是「一黨領導」體制下的刑罰術語。

  從漢語語意學來考察,警方強加「尋釁滋事」之罪,太荒謬了。「尋釁」意謂尋找藉口即「尋隙」(找岔子),如《紅樓夢》八十回〈美香菱屈受貪夫棒 王道士胡謅妒婦方〉的描述:「(金桂)正要擺布香菱,無處尋隙。」

  「尋釁滋事」的意涵,是找藉口吵鬧(鬧事),亦可表述為「無事生非」(廣府話「撩是鬥非」)或「刻意惹起事端」。北京最流行的維穩術語,是「煽動鬧事」或「聚眾鬧事」。

  「尋釁滋事」是由兩個動詞組成的詞組,並成為刑律所禁的犯罪行為。既然是罪行,自然應有犯罪行為的主體(誰「尋釁」?),也應有犯罪者侵害的對象(刑法中的「被害人」)。

  上述《紅樓夢》中的金桂,是花花公子薛蟠的妻子,香菱是陪房的丫環(二奶、三奶或N奶)。想「尋隙」(尋釁)者是金桂,她傷害的對象是香菱(喜讀詩書,與黛玉親近)。

  六書生事件的荒謬,在於浦志強、徐友漁諸君並無「尋釁」行為,更沒有「尋釁」和「滋事」的對象(向誰找麻煩、惹起爭端?)。比較《紅樓夢》的故事,六書生事件中並無「金桂」和「香菱」。


  刑法和法釋 六書生無罪

  再以刑法和相關的法釋為載體,分析「尋釁滋事」的法律界定。

  中共中央主導、人大通過的刑法(1979年首次公布,1997年修訂),第293條有如下規定: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於2013年7月下達法釋文件(編號:法釋【2013】18號),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刑法第293條的4項「尋釁滋事」行為,作出司法解釋,共8條。

  第1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293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文件是就「尋釁滋事」樹立罪與非罪的邊界,以防司法定罪(或罪嫌)擴大化。除了界定認可為「尋釁滋事」的行為之外,也規定不能認可的行為,「如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第1條第3款)。

  以刑法第293條和法釋18號(2013)為研究載體,本欄解讀「尋釁滋事」行為的要素:
  一.兩方:有「行為人」和「被害人」;
  二.地點:在公共場所(法釋列明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公園等);
  三.行為:「起哄鬧事」;四.後果:「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六書生並非應負刑責的「行為人」,自然也沒有「被害人」;他們既未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當然扯不到破壞公共秩序,何罪之有?    


  違罪刑法定 背文明之路

  警方以「尋釁滋事」拘押六書生,違背「罪刑法定」和「法無明文不為罪」原則。

  刑法的第3條:「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這就是「罪刑法定」和「法無明文不為罪」原則,這是建立社會法治必須走出的第一步。在私宅吃飯聊天,法律並未規定是犯罪。

  最高法院前院長蕭揚,有推行司法改革之想,多次呼籲關注上述的原則。但是,司法改革寸步難行,在「康師傅」控制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期間(2007—2012),維穩行動違背法律和司法程序,是司空見慣。

  中共十八大後,政局大左轉,「尋釁滋事」罪名的濫用、警方違背刑法和法釋對它的界定,也就成了「常態」。這是疏離社會現代化的文明之路。

 
 註:

 1,徐氏在共識網和愛思想網(北京)等,經常發表學術論文,如《評諾齊克以權利為核心的正義觀》。

 日、韓、台高等教育界學者、文藝界知名人士,於5月13日發表〈東亞學人聯合聲明〉(161人聯署),對徐友漁等「懷抱良知的中國公民,正處於失聯的狀態」表示憂慮,特別提到徐氏「持續不懈地進行又和平又理性的知識行動」。

 聯署表示:「與此同時由衷希望這樣的一群知識人士不會由於出於良心和愛國心的活動而遭受身體或生命的危險。……更應有各種權利享受精神自由、人性尊嚴、在法律之下的平等。」

 聯署發起人是: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所教授鈴木賢,同校公共政策研究生院教授遠藤乾,東京大學綜合文化研究所副教授阿古智子。

 聯署人有:日本的早稻田大學教授天兒慧、若林正丈,京都大學教授石川禎浩、副教授村上衛,東京大學教授松田康博、高原明生、高見澤磨,名古屋大學教授宇田川幸剛,立命館大學教授宇野木洋、吾鄉真一,明治大學教授高田幸男,日本大學教授小濱正子;韓國的高麗大學教授朴景信;台灣清華大學教授姚人多,政大副教授杜文苓等。還有傳媒人長野雅史、安藤淳,律師伊藤和子,作家麻生晴一郎,詩人今野和代,電影紀錄片製作人伊藤充則等。

 2,秦、郭都是清華大學教授。秦暉對歷史研究頗有見解,他與太太金雁又精研蘇聯東歐史和「蘇東波」。極左派和極毛派早就稱秦暉是「扛大旗的自由主義人物」,秦氏一度處於「危急狀態」。

 郭于華是比秦暉輩份低的「清華人」,近期對「流氓無產者」的研究、論述,頗受學界關注。

 郝建除導演電影外,常發表評論文章,今年4月發表的評論,有〈《紙牌屋》的軟實力〉等。

 3,「五三私人聚會」參與者,還有梁曉燕、黎學文、王東成、吳偉、周楓、野夫和「天安門母親」張先玲等。
 
 後記:作者在〈中國21〉欄發表〈鐵腕立權威 拘押六君子〉(2014年5月12日A24版),在〈思維漫步〉欄發表〈北京六位書生 何曾尋釁滋事〉(2014年5月15日A27版)。上網時將兩文合併,略有修改、補充並加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