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行政命令 有憲政法源
憲政民主政體的「主權在民」,體現於普選產生的國會和政府首長,選民與他們的關係,是選票擁有人對他們的委託,即選票與代議的關係。代議政制有相關的彈劾、罷免機制,任期滿後選民可改變投票取向。台灣的憲政民主,是在主權在民的制度設計下,依據憲法、法律執政和施政。
《呂氏春秋.察今》謂:「治國無法則亂,……凡舉事必循法以動,變法者因時而化。」憲政民主的制度設計未必完善,也需要因時而修訂、不斷完善。但制度設計的修訂或相關的社會抗爭,必須依據法律或法定程序,維護以法律、制度為基礎的秩序文化,而非以「造反有理」的心態衝擊法律規範和法定程序。一小群學生衝入立法院強佔議事廳,造成立法院運作陷於癱瘓,是違法之舉,對憲政造成傷害。
服貿協議引起許多人的焦慮,本欄於3月27日發表的〈服貿協議困惑 香港陰影難消〉已有分析,此處不贅。
儘管馬氏的「釋眾疑」不足,但說他與服貿協議有關的事違法,卻不符合事實。
是否違背法律和法定程序,得先了解和討論服貿協議的法源,即〈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關係法或兩岸條例),此法於1992年7月公布,9月實施;2011年12月修訂公布,2012年3月實施。
本欄對它的解讀之一,是對立法院審查的權限,確定清晰的「邊界」:把台灣與大陸簽訂的協議,分為兩個層次:條約、行政協議。
其規範之一是:「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應於協議30天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規範之二,是「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不須以法律定之者」,只需在30天內報請行政院核定,送立法院「備查」。這兩項規範,見於第5條。
依據上述法源,2013年6月在上海簽署的〈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是行政協議,只要由行政院向立法院「報備」(備查)就行,無需逐條審查。這是以行政命令公布生效、實施協議的模式,馬英九和行政院並無違法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