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簽協議 朝向自貿區
服貿協議分四章二十四條,另有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附件二〈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協議的依據,是〈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和世貿(WTO)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ECFA於2010年9月生效。在它之前,有〈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旅遊協議〉(2008)、〈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2009)等。
兩岸多年經貿合作及其協議的積累,催化服貿協議。協議的取向,是逐步減少或消除服貿的限制性措施,促進服貿的自由化、便利化。這是全球化的服貿路向。
根據協議,台向陸開放64項服貿,但並非都是全面開放,有的設限制條款。陸向台開放的項目,也有限制條款。
對於馬政府簽ECFA和服貿協議,本欄的解讀是避免台灣在全球化中被邊緣化,減輕關稅、創造商機和就業,改善經貿的可持續發展空間。
在自由化、便利化的理念之下,兩國間或區域性的自由貿易區(FTA, Free Trade Area)陸續建立,如中新(新加坡)自貿區(2009)、中國東盟自貿區(2011)。台灣要「走向世界」、與主要貿易區或貿易大國簽自貿協議,需借助在WTO框架下的「全面經濟合作協議」或自貿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