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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耀邦去職 違背中共黨章
 
丁望

原題:免除胡耀邦職務違背黨章
原載:信報,1987.1.18,第2版
文集:收入丁望《總書記有冤與冰點事件》,當代名家出版社(香港),
   2006年6月,頁39—42
上網:2014.4.13

 
  說明:這是香港報紙最早為胡耀邦辯護的評論,也是最早分析1月16日中共政治局擴大會議的「決定」缺乏合法性。
 
圖1,報刊發表胡耀邦的演講、談話。耀邦呼籲糾正宣傳工作中陳舊的左教條。
 

  1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決定,胡耀邦不再擔任總書記,保留政治局委員和黨委職務。


   政治局的決定 違黨章廿一條

  這項倉促的決定,違背了中共黨章 。

  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通過的黨章21條,對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職權有明確規定:「黨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中央書記處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

  按照這條規定,政治局擴大會議不能「決定」總書記、政治局委員的去留。


  這次會議的出席者,只有政治局的18個委員和2個候補委員,4個書記處書記。這24人是當然的中央委員;兩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人(中共中央未列名單),假定為中委強曉初、候補中委陳作霖,全部出席會議的中委會成員也只有26人。他們代行209個中委、133個候補中委的職權,沒有黨章的根據。


   中央顧委委員 無權任免老總

  最荒唐的,莫過於17個中共中央顧問委員會負責人及「其他有關同志」,「參加」會議並「決定」議案。中共中央顧問委員會負責人,大概是指顧委會的常委,除了鄧小平(已算入政治局委員中)之外,沒有一個是中共中央委員會的委員或候補委員,非中委會成員怎麼有權力「決定」總書記(中央委員)的職務?

  黨章22條規定,顧委會常委可以列席政治局會議,但列席並不是出席,不具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的職權,不能「決定」總書記、政治局委員的去留。

  中共中央發表的政治局擴大會議公報透露,會議作出「決定」,並「一致推選」趙紫陽代理總書記;它在敘述決議內容之後,列出了「參加」會議的人數共43人。

  從行文的連貫來看,「決定」、「一致同意」和「一致推選」,是指後面提到的43人;這種「決定」、「一致同意」和「一致推選」,與黨章背道而馳。

  文革期間,毛澤東假中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之名,把劉少奇定罪於「叛徒、工賊、賣國賊」,並開除其黨籍,出席會議的中央委員陳少敏(女)拒絕投同意票。在當時極惡劣的政治環境下,陳少敏尚能以心臟病為由不參加投票,維護投票「自主權」,而16日政治局擴大會議參加者,明知「決定」總書記職務違背黨章,竟「一致同意」,這有什麼黨內民主可言?


  不合黨章程序 沒有黨內民主

  四人幫倒台之後的三、四年,中共中央政治局或中委會全體會議的一些決定,常留待下一屆中央全會或全大追認,在當時或可以「情況特殊」解釋為權宜之計。

  1982年十二大以來,中共中央一直聲稱要實行集體領導,實現黨內民主,四人幫倒台10年後,卻還來中央全會追認的一套,是說不通的。更何況,政治局擴大會議關於胡耀邦的「決定」沒有合法性,怎麼能強要中委會追認?

  1982年通過的中共黨章並沒有規定,中央全會的法定職權(第21條),可由政治局代行後者的「決定」,並可事後追認。

  中共中央政治局少數人把他們的「決定」強加於中全會,是未擺脫家長制的弊端。

  在中共傳統的家長制之下,黨的重要決策和人事任免,無法有黨內民主的程序,它的定案往往取決於家長權威和家長意志,中央全會缺乏黨章賦予的完整職權。


  又是堵塞言路 阻礙探索改革

  政治局對胡耀邦「半下台」的非法「決定」,在中共黨內和社會上最直接的影響,是堵塞言路,阻礙社會改革。在家長權威支配一切的政治格局之下,有革新意向的幹部和知識分子難免有恐懼心理,對黨內民主和集體領導有疑慮,不敢進言。

  在社會上,對經濟體制改革的摸索創新將大大削弱;對西方經驗的評介及其他學術研究,會面對開放度收縮的困擾;人際關係的寬鬆和社會的和諧,也不可能在「無產階級專政」之下實現。

  (寫於1987.1.16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