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按:
1984年8月1日,中共中央宣傳部獲中共中央授權,擬定〈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奏唱的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前4條的規定如下:
(一)國歌可於下列場合奏唱:
(1)重要的慶典或政治性公眾集會開始時;
(2)正式的外交場合或重大的國際性集會開始時;
(3)遇有維護國家尊嚴的鬥爭場合。
(二)國歌不得在下列場合奏唱:
(1)私人婚喪慶悼;
(2)舞會、聯誼會等娛樂活動;
(3)商業活動。
(三)集會奏唱國歌時,應肅立致敬,不得交談、擊節或鼓掌。
(四)國歌不得與其他歌曲緊接奏唱。但遇舉行接待國賓的儀式和國際性的集會,則可連奏有關國家的國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