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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歌奏唱暫行辦法〉
 
 

上網:2017.9.3

 

  關鍵詞奏唱,國歌,重要慶典,政治集會,肅立

 
圖1, 〈義勇軍進行曲〉詞曲。

 

本網按:

  1984年8月1日,中共中央宣傳部獲中共中央授權,擬定〈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奏唱的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前4條的規定如下:

  (一)國歌可於下列場合奏唱:
     (1)重要的慶典或政治性公眾集會開始時;
     (2)正式的外交場合或重大的國際性集會開始時;
     (3)遇有維護國家尊嚴的鬥爭場合。

  (二)國歌不得在下列場合奏唱:
     (1)私人婚喪慶悼;
     (2)舞會、聯誼會等娛樂活動;
     (3)商業活動。

  (三)集會奏唱國歌時,應肅立致敬,不得交談、擊節或鼓掌。

  (四)國歌不得與其他歌曲緊接奏唱。但遇舉行接待國賓的儀式和國際性的集會,則可連奏有關國家的國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