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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瑜案缺實證 判重刑受質疑
 
丁望

原題:1.高瑜案缺實證 起訴書受質疑,2.執政黨大於法 高瑜案有爭議
原載:信報〈中國21〉專欄,2015.4.20,A20版、2015.4.21,A16版
上網:2015.4.28
字數:原文2,019,上網2,603

 

  關鍵詞:高瑜,重判,國家秘密,黨內通報,9號文件,機密標識,刑法,刑訴法,電子數據,家長意志,新聞自由

 
圖1,資深記者高瑜網絡圖片
 

  北京資深記者、71歲的高瑜,於4月17日被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一審判刑7年,罪名是「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她當庭表示會提出上訴。北京高級法院將受理二審,其結果是可預料的:「維持一審判決」。

  高瑜案關乎新聞自由,在北京法律界有爭議,也引起西方新聞界的關注。總部設在巴黎的無國界記者組織抗議對高瑜的定罪,並把北京官方監控網絡的「內部文件」公布。德國之聲電台台長彼得.林堡(Peter Limbourg)稱,北京對高瑜的判刑「缺乏依據」,宣布暫時停止德國之聲與北京CCTV(央視)的合作。總部設在紐約的美國筆會中心執行主任蘇珊.諾瑟(Suzanne Nossel)認為,北京對高瑜的重判是打壓新聞工作者,暴露新領導人的高壓政策。

  高瑜案之引起爭議,一是起訴方的「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缺乏可靠的證據;二是引述中共中央9號文件,算不算「洩密」?


  援引刑111條 需充分證據

  港、台的傳媒報道高瑜判刑,未提法院判刑7年的法律條款。按中共中央主導制定、人大通過的刑法(1979年7月公布,1997年3月大修訂,後來多次小修正),高瑜涉嫌洩密的判罪量刑適用法條,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類的第111條:「為境外的機構,……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檢察院的起訴書,稱高瑜向境外媒體「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假如檢方的證據充分、可靠,法院可判處她5至10年的徒刑;一審判她7年徒刑,算是重判了。

  審判方(法院)援引刑法第111條判罪,必須有實在的證據支持。起訴方(檢察院)依據偵查方(公安局)提供的證據,受到辯方質疑。

  疑點之一,高瑜是否有中共中央9號文件(2013)的原文或影印件,是否由她直接傳給境外傳媒刊出?4月17日,她的辯護律師對香港媒體表示,檢方提不出相關的「物理證據」。偵查方、起訴方查抄她的電腦,並未查出她直接向境外傳媒傳出9號文件的記錄(或復原的記錄),此即刑事訴訟中的「物理證據」。


  刑事訴訟法(簡稱刑訴法)2012年3月第二次修正文本(2013年1月1日生效)第五章「證據」第48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列出8類證據,其中第8類是「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按此規定,電腦的數碼記錄在「證據」之列,但是第48條也有此規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缺物理證據 文檔差異大

  起訴方控高瑜以電腦傳送「國家秘密」類的文件,必須提供實實在在的「物理證據」,而不是「政治假定」。

  按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的判決書,中共中央9號文件是由姚監復提供複印本。姚氏是北京自由派學者,曾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研究員(仍在任)、中共中央農村政策研究室研究員,他的級別可以閱讀9號文件。

  辯方的辯詞稱:「控方現有證據只能證明高瑜電腦中中辦9號文件電子版的『創立』時間,而高瑜供述,該文件是她從互聯網上下載的。高瑜電腦中有3個該文件的電子文檔,判決書的證據顯示,這3個電子版文檔與姚監復提供的複印件的比對後,發現有多達27、45、27處的不同之處,『這難以用錄入時打字錯誤予以解釋』。」

  法院的判決書,未提高瑜有完整的9號文件複印本電子數據(數據記錄)。相反的,它引述農業部研究室保管文件的主任科員霍氏的口供:姚影印9號文件時,原版第1頁上半頁遮掩,遮住文件名稱、編號和機密標識,與高瑜未見標識的供詞吻合(判決書頁4、10)。辯護律師的辯詞,也說複印件第一頁不完整,無機密標識,認為審判方以高瑜當過記者「應當知道」文件是機密,是證據不足(辯詞頁2)。

  高瑜未看到文件頭、機密標識,而起訴方、審判方提不出有機密標識的文件證據,自不能確定她「明知機密」。這就是證據不足之處。


  是黨內通報 已廣泛宣傳

  高瑜被判刑7年,涉及中共中央9號文件(2013)的「洩密」。在知識分子或維權者的案件中,常涉及「洩露國家秘密」或「尋釁滋事」;四川大地震後,有人調查中學豆腐渣校舍,以校舍建築圖紙追查官員可能貪污的責任,竟遭到官方拘押,被法院以「洩露國家秘密罪」判刑。普通校舍的建築圖紙竟是「國家秘密」,這叫什麼法治?高瑜案與此案一樣疑點重重。

  中共中央9號文件〈關於當前意識形態領域情況的通報〉,是由中共中央宣傳思想領導小組擬草,定稿後由總書記拍板下發至地師級。中共中央局級和國務院司級、省委部級和省府廳級、地級市(如廣東佛山、東莞市)市委和軍隊師級黨委主要幹部可閱讀文件。經向下傳達後,縣處級相關官員知悉內容大要。
 
  9號文件流傳頗廣。執政黨的主要媒體亦早根據此「黨內通報」發表文章,批判憲政民主論、民間社會論、普世價值觀等;最高領導人的大批判觀點已公開,展開了廣泛宣傳。


  藉口涉安全 定罪受質疑

  有爭議的,還在於9號文件只是執政黨宣傳工作的「黨內通報」,能說有法律明文規定的「國家秘密」嗎?

  據立法法,「國家法律」體系包括「憲法和國家法律」;下面是行政法規(國務院條例之類),再下面是地方法律和地方行政法規。中共中央文件是執政黨的黨內法規,並不在「國家法律」框架內。「國家法律」是必須公布的,不應「保密」。

  不過,保守國家秘密法(1998)第8條規定:「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本法第2條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

  第2條的規定是:「國家秘密是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9號文件被中共中央定為「機密」,但是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實有爭議。關於宣傳工作的「黨內通報」,實不涉及「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或國防、外交、經濟、科技秘密(第8條),把它扯到「國家安全」,是羅織罪名的藉口。

  在真正法治的社會,執政黨的「黨內通報」,不具「國家秘密」的法律地位,報道它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

  像過去知識界的「洩密」或「尋釁滋事」案,法院按照黨意、家長意志或長官意志判決,法律只是政治丫環,高瑜案也是按「維穩」的「政治需要」處置,缺乏充分、可靠的證據。

  高瑜案等一系列「洩密」案,暴露「一黨領導」體制的弊端:黨國不分,黨大於國,黨權高於法律,家長意志高於法意。在高度集權的家長制下,所謂法治,只是美麗的口號;法律往往只是政治的丫環,任由家長意志擺布。新聞自由和評論自由,仍是民眾遙遠的「中國夢」。

 

  (後記:將兩文合併為一文,段落有調整,文字略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