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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奴暗戀夫人 公子拿走破鞋
 
丁望

原題:1.薄熙來自辯 谷開來挨罵;2.家奴暗戀夫人 公子拿走破難
原載:信報〈中國21〉專欄,2013.8.26, A18版、2013.8.27,A16版
上網:2013.8.30

 
  說明:兩文合併上網,略有修改。
 

  關鍵詞:被告人,辯護權,自辯,三不,辯才,合理懷疑,家奴,夫人,暗戀,如膠似漆,綠頭巾,證據鏈

  相關人物:薄熙來,谷開來,王立軍,吳三桂(平西王)

 
圖1,谷開來與薄熙來(上圖)、王立軍(中圖),下圖為徐明。網絡圖片。

 

  8月22日-25日,是濟南大審判一審的第一階段即調查庭階段:對被告涉罪證據的調查和控、辯兩方陳述。

  這是高官重大貪腐案中,司法程序「走」得最長的一次,也是被告人有充分辯護權的一次。


  為罪嫌辯解 推卸給妻子

  所謂辯護權,一是被告人的自辯,二是代理人(律師)為被告人發表的辯護陳述。他們的無罪辯護,是對公訴人(檢察官)的有罪起訴之抗辯。

  無罪辯護以薄熙來的自辯為主,以律師李貴方和王兆峰的辯護為次;薄的強勢角色,令律師處於「半失語」狀態。

  薄的自辯,顯現他有較高的辯才,熟悉詭辯的邏輯(年輕時諒涉獵辯證法)。

  他著力於對公訴人和證人證據較弱的環節密集發問和辯駁,對證人的質問咄咄逼人,讓對方有難以喘息的壓迫感。

  詳聽四天電視新聞的現場報道,詳閱濟南中院的全部公告,對於薄熙來自辯的最深印象,是他有「三不」策略:不知情、不承認、不接受。

  據公訴人對薄案的陳述,被告人薄熙來犯受賄、貪污和濫權罪。涉及貪污500萬元,受賄2,100萬;也涉及谷開來毒死海伍德案、王立軍案的濫用權力瀆職行為,又關乎谷開來擁有法國豪華別墅的涉賄。

  對於上述的罪嫌,薄熙來大都以不知情辯解,自也不承認公訴人的指控,更不接受證人的證供。

  他把許多事都推到妻子谷開來身上,或把證人的證供稱為「謊言」,強為自己辯白。這種讓妻子承擔主要罪嫌的手段,如同台灣陳水扁把貪污罪嫌推到其妻身上,或某些香港高官把涉嫌違法、違規事推給妻子。

  薄熙來不僅強調對涉貪受賄事不知情,甚至說谷開來瘋了,為減刑而檢舉他,為了早日出獄而說謊(大意),凸現他不擇手段抹黑妻子,以「證明」他被誣告,以求無罪自辯的成功。


  對控方證據 有合理懷疑

  薄的辯才佳,能「抓住」證人證供的「漏洞」連珠炮發,令他對證供的「合理懷疑」似有立腳之處。所謂「合理懷疑」,是關於刑訴證據的術語,見於刑事訴訟法第二修正文本(今年1月1日生效)第53條。

  但是,薄在4天中對相同的人與事之陳述,有許多前後不一之弊,如最初說他與谷開來「沒有私人財產」,後來說谷有4,000萬元,第三天則說有二、三千萬。關於谷在美國打贏一場官司,在大連開律師事務所發大財,有誇大之嫌;谷打贏官司事,是靠薄的政治地位和出書大肆宣傳炒熱起來的。

  薄熙來充分利用自辯權,建立了或可稱為「小重慶」的話語權平台。一方面,他利用法庭為罪嫌辯解,把涉貪腐事推得一乾二淨;另方面,他在法庭上再現主導重慶大局時掌控話語權時的那種霸氣,那種「唯我獨正確」的強勢姿態。


  說如膠似漆 撕破了臉皮

  8月26日,一審轉入第二階段的辯論庭審,對公訴人的控罪展開辯論。至此,一審告一段落。

  下月或稍後幾個月,將進入第三階段的合議庭審,由審判長和二個審判員組成的合議庭(沒有陪審員制),對案件評議、判決。依據刑訴法(2013)第202條,法院通常要在受2個月或3個月內宣判。

  為了脫罪,薄公子不惜以「毀夫人形象」之狠,指責證人王立軍的證供絕對不可信。他揭出的「內幕」,是家奴王立軍與夫人谷開來「如膠似漆」,有「一種特殊的關係」,谷對王「言聽計從」;王之「叛逃」入成都美國領事館,是因為他「暗戀谷開來,情感糾結,不能自拔」。

  他又提及王隨便可進他們(薄、谷)的家,還留下一雙皮鞋,他指令家僕(公務員)張曉軍「立即拿走」。言談中,大有戴「綠頭巾」的氣憤。在前一天的庭審,「自動說出」有婚外情時,卻是眉飛色舞之態,一副好色之徒的模樣。

  薄公子多次說夫人與家奴「如膠似漆」,並不能辯解濫權瀆職(指處置殺人事)之罪嫌。

  更不能忽略的,是濫權罪的刑罰,是「情節特別嚴重的」判3-7年徒刑(刑法第397條),而受賄貪污數額大的刑罰是10年以上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薄受賄、貪污罪如成立,刑期應在10年以上,他何必為了辯解較輕之罪而「狠整」谷開來?

  他在重慶有「平西王」之稱,如同清初吳三桂是權重一時的「藩鎮」,專斷獨行,建立毛澤東式的地方家長統治。

  從重慶模式來看,他像毛一樣常借事立威,形成社會恐怖氣氛,以建立個人「權威」;再從濟南大審判來看,他在庭上多說二十句「如膠似漆」,也沒有脫罪的充分理由。就罪與非罪的博弈而言,不值一博。他對夫人和家奴太狠了,仍是一副霸主的姿態。


  完整證據鏈 助有罪判決

  被告人為自己作無罪辯解,是很自然的事。但不認罪的自辯,不等於推倒了公訴人的起訴、證人的證供。

  審判長與合議庭如認定「證據確實、充分」,有定罪的「完整證據鏈」,便可「認定被告人有罪」,並作出有罪判決。

  從公訴人的起訴書和控辯兩方的辯論、法庭展示的證據去觀察,薄的受賄、貪污、濫權罪諒可成立。

  薄熙來的自辯和律師的辯詞,使被告人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的可能性極低。最不可忽略的因素,是被告人、辯護人沒有提出推翻控方控詞的證據,被告人靠罵證人、抹黑妻子,並不能洗脫罪嫌。

  當然,公訴人提供的證據中,有的證人供詞有記憶不清(或錯誤)之失(如王正剛稱薄在他面前打電話給谷開來說「禮物」事)。但是,這並不妨礙「完整證據鏈」的形成。

  控方似握有「完整證據鏈」,法庭判薄熙來有罪,應是濟南大審判的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