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無日落條款 軍售有彈性
中美在1979年1月建交後,於1982年8月17日發表中美聯合公報,即八一七公報,俗稱對台軍售公告。當時雙方談判的拍板者,是美國總統雷根(1911—2004),中共中央軍委主席、時已不任副總理的鄧小平(1904—1997)。
八一七公報前的兩封密電,是美國務院根據雷根的命令囑AIT主任李潔明(James Lilley, 1928—2009),以口頭轉達方式向蔣經國(1910—1988)總統,說明涉及軍售的「六項保證」,表達對台的承諾(AIT標準中文翻譯):
一,「未同意設定終止對台軍售的日期」;
二,「未同意就對台軍售議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徵詢意見」;
三,「不會在台北與北京之間擔任斡旋角色」;
四,「未同意修訂《台灣關係法》」;
五,「未改變關於台灣主權的立場」;
六,「不會對台施壓,要求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談判」。
「六項保證」確定對台軍售的持續性,沒有日落條款。這是對台政策「清晰化」的標誌。
密電的解密,由美國務院亞太事務助理國務卿史達偉(David Stilwell)在華盛頓宣布並解說。
他說,美方維持「一個中國政策」;中方「宣示對台灣的主權」,「美方對台灣的主權不持立場」。這是對「六項保證」第五項的解說。
他又說,「在不受威迫並以台海兩岸人民都接受的方式下」,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美方有對台協助防衛的承諾。這是對「六項保證」第三、四、六項的解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