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舉旗和亮劍 未阻嚇市民
行政長官援引殖民地惡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 下稱《緊急法》),於10月4日頒布《禁止蒙面規例》(下稱《禁蒙面法》),並於5日生效。
她在10月8日的談話,稱實施此法的目的,是「協助警方執法」並對市民產生阻嚇作用,特別是阻嚇未成年人(大意)。
官方雖「舉旗亮劍」,卻並無預期的阻嚇震懾力。相反的,在街頭看到的,是「物極必反」的逆反現象。連續3天(10月5—7日)的「憤怒之火」,請願遊行最響亮的口號是「反極權」和「反抗」,參與者多半戴口罩。德國慕尼赫的《南德意志報》,稱《禁蒙面法》引發「新的怒火」,港人「不再相信這個政府」。
警方透露,10月5—8日拘捕241人,年齡12—54歲,其中77人違《禁蒙面法》,佔31%(15歲以下者約佔10%)。數據顯示阻嚇的效果還很弱。
「憤怒之火」的燃燒和持續,有錯綜複雜的因素,其中最引起社會爭議的,是執行《禁蒙面法》有粗暴、偏失之處,諸如偏離法律規範或缺乏人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