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制度優勢 遵行政中立
香港原有的制度優勢,在於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含言論、新聞、思想、集會、遊行、人身自由),司法獨立的法治,含獨立媒體、壓力團體的民間社會。在自由、法治的基礎上,具有文明社會的秩序文化。
官方脫離民意的「送中案」(修訂逃犯條例)【註2】,引起前所未有的大規模社會抗爭,衍生街頭武鬥,暴力事件頻仍。
暴力行為或可粗分為:黑暴,警暴,武暴(勇武派暴力),網暴,政治暴力【註3】。
警暴之成為熱話題、警方記者會中記者窮追的「要事」,關乎公權力的大傾斜。
警察具有執法的公權力,在場面混亂、複雜多變中,難免有些偏失,公眾或可包容。
但是,警察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的規範,特別是依循行政中立(本欄向來不稱政治中立)原則,樹立公正的形象。
過去的香港警隊,被稱為亞洲的優秀團隊,與此形象有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