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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法禁蒙面 避立法會審查
 
  行政長官於10月4日援引「緊急法」,繞開立法會制訂《禁蒙面法》。此舉限制市民自由,架空立法會部分立法權,強化警方公權力,有利警方行動,卻會導致個人極度集權即極權化。
 
丁望

原題:香港變相戒嚴 極權化壓自由
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2019.8.29,A16版
上網:2019.10.23
字數:原文1,888,上網2,587

 

  關鍵詞:緊急法,戒嚴,戒嚴法,民權,管制,法律手段,個人極權,社會抗爭,催淚彈,獨立調查委員會

  引述歷史典籍

  以百姓心為心(老子)
  人主之所恃者,人心而已。人心之於人主也,……如魚之有水。(蘇東坡:上神宗皇帝書)

 
圖1,蒙面黑衣人裝束。10月1日,沙田。Rayman Cheuk@usp圖片。
 

  行政長官的「八二七談話」,重申「止暴制亂」,聲稱考慮引進新的法律手段,達致盡快「止暴制亂」(大意)。


   1.援引緊急法 或可關連登

  法律手段包含援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 下稱「緊急法」),會同行政會議「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此舉將擴大行政長官的公權,成為極權主義管治的標誌。以苛法嚴刑實施公共安全、公共交通管制,限制、壓制民權包括新聞傳播自由,實是變相的局部戒嚴。

  援引「緊急法」立規的政治功能,最直接的是管制、壓制新聞媒體,清查、截斷涉及社會抗爭的網絡連結。例如,連登網的用戶群組對用戶群組(Peer-to-Peer)連結,可能受監管或截斷,甚至整個連登網被關閉。


   2.六七緊急令 封三小左報

  「緊急法」制訂於1922年2月。香港英國殖民政府立法的目的,是應對紅色工會的罷工潮,即1922年1月爆發的香港海員大罷工。工潮的幕後策劃者,是中共(1921年8月初正式建黨,官方稱7月1日為建黨日)及其中華海員總會。

  「緊急法」的重要「法律職能」,是逮捕和遞解中共地下黨員、工運人員。

  1967年5月發生紅色暴動(俗稱五月暴動、港共暴動或土共暴動),港英政府於8月援引「緊急法」頒布緊急法令,查封3家小型左報(香港夜報、田豐日報、新午報)。

  「緊急法」於1999年修訂,權力主體由總督改為行政長官。

  就針對當前的社會抗爭而言,「緊急法」的「要害」,是「訂立規例的權力」(第2條):「對刊物、文字……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第2條第2款a項),對港口和航空、陸路、水上交通的管制(c、d項)。

  現在如援引「緊急法」立規應對抗爭者,範圍或偏重於網絡通訊的清查、管制;也包含飛機場、地鐵、大隧道等公共交通網的管制和安全保障,以防範或遏止堵路塞車「不合作運動」,或官方認為暴力的行動。

 
圖2.抗議「禁蒙面法」的面具人鏈,10月18日。Kevin Cheng@usp圖片。

 

  3.長官極權化 正當性受疑

  援引「緊急法」將給香港帶來政治災難,其必要性和正當性受質疑。

  其因之一,是行政長官的公權過分擴張,行政長官認為出現「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便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第2條第1款),而繞開立法會。

  緊急和合乎公眾利益的界定,裁量(酌情)權很大;在行政會議橡皮圖章化之下,援引「緊急法」實是長官意志決定一切。

  這是個人極度集權化即極權化,香港將面臨極權主義專制。在極權化之下,民權包括言論、新聞、通訊、集會、遊行的自由,會受到極大的限制或壓制。

  其因之二,確保公共交通網運行正常,有現行的法例足以應對。例如,近期機場取得法院頒發禁制令,以防範有人妨礙機場秩序、阻撓旅客登機。這份禁制令,就是維護公共安全的「法律載體」,沒有再立繁苛規例的必要性。

  極權化將損及香港的自由、法治和營商環境,香港原有金融中心、交通樞紐的國際形象變壞,各類涉及社會文明的全球指數排名將劇降。


  4.極權主義下 社會監控緊

  美國政治學家漢娜.阿倫特(Hannah Arendt, 1906—1975)的《極權主義的起源》(The Origins of Totalitarianism),論及極權主義運用「控制人和威嚇人的方法」。

  香港如出現個人極權,伴隨而來的必是強化社會監控、「舉旗亮劍」式的威嚇。而許多港人正在追求民主,並守護原有的自由制度,期望兩制邊界清晰。這將產生新的抗爭。

  援引「緊急法」可能牴觸《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案》(依基本法第39條規定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本地立法)的一些條款,例如《基本法》第27條關於新聞、言論、出版、集會、遊行的自由,或會引起司法覆核。

  援引「緊急法」的負面影響,小於由人大常委會決定香港進入緊急狀態而實施戒嚴法(《基本法》第18條4款)。但是,以「緊急法」實施許多管制,會因市民感到不便而積下更多的民怨。近期港鐵在遊行時段關閉數個車站,市民就有怨言。

  援引「緊急法」制訂的新法例,應有「落日條款」,在不必要時終止其效力。

 
圖3.七一遊行者表達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訴求。賀名慧攝 。

 

  5.宏觀非微觀 設獨立調查

  行政長官的「八二七談話」,未正式回應5大訴求,重申修例(送中案)已終止,但仍不願稱「撤回」,直至9月4日才正式宣布「撤回」。這是遲來的「答應」,無法挽回民心。

  「八二七談話」提到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因已有監警會的調查機制,未「答應」5大訴求之一項。

  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不同於已有的監警會。前者是指宏觀層面的社會背景調查、探討,包含「送中案」引發社會抗爭的社會因素,官方政策、施政的得失,警方應對的得失特別是「七二一」、「八三一」和「十一」加深民怨的原因;抗爭一方的訴求、和理型或勇武型的比較;官方應有的應對方案,社會體制的弊端及改善等。後者,是針對警方個案的微觀調查。

  行政長官似未分清宏觀與微觀的層次,未接納民間善意的建議,導致長期積聚的民怨更難消除、社會抗爭持續,街頭武鬥更熾熱。

  有網絡評論謂,不設調委會是要避開問責,推卸官方「送中案」失誤的責任。


  6.只靠催淚彈 社會難平靜

  面對社會抗爭,官方只是執行「止暴制亂」的「最高指示」,實際是照搬「維穩」的一套,沒有面對現實、實際解決紛爭的有效措施,輔以政治手段(包含有第三方參與的實質談判)緩解糾結,社會不可能「平靜下來」。

  有政協委員身份的一位建制派人士,稱行政長官「兩手空空想溝通,寸步不讓難對話」,是脫離實際,「政府無人問責是不能接受」(明報8.27)。

  政策、施政失當,積下民怨,必也失去人心。《老子》提示後人:「以百姓心為心」;北宋文學家、官至禮部尚書的政治家蘇東坡(1037—1101),在〈上神宗皇帝書〉云:「人主之所恃者,人心而已。人心之於人主也,……如魚之有水。」

  在當代的社會,政府或官員失去人心後,要重建公信力必困難重重。靠施放催淚彈、禁止蒙面而擴展公權力,更寄望以新的法律手段,構建苛法嚴刑的極權管治。這是無法重建官民互信,難以消除警民仇恨,社會抗爭必難緩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