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拒絕說撤回 道歉未鞠躬
16日的政府新聞稿,稱政府「停止」修例,與15日新聞稿中的「暫緩」不同。以「停止」取代「暫緩」只是文字遊戲,仍非正式「確定撤回」的表述。
在18日的記者會,行政長官稱自15日起,已「停止」修訂條例,不可能重新開啟修訂的程序。她的談話,實質是確認「送中案」已撤回(撤消、取消),不會推倒後再來。
16日政府新聞稿,讚市民遊行的良好動機,實質是收回原來的「暴動」和「暴徒」之說,也是讓步了。這是兩次大遊行的成果。
但是,行政長官一直拒絕使用「撤回」一詞。總是東繞西轉,以「猶抱琵琶半遮面」的姿態,面對市民的聲音;說「道歉」時,則吝於一鞠躬,欠缺「禮數周到」的謙恭、修養。
她即使願意回應民意說「撤回」,也或還有難處。一是必須獲阿爺點頭,二是要對政界建制派或社會上的極左派「有交代」,他們認為「讓步太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