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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疫苗氾濫 斂財者狼性化
 
丁望

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2018.8.9,A17版
上網:2018.10.13
字數:原文1,888,上網2,083

 

  關鍵詞:疫苗,不合格,異常反應,傷害,喪命,狼化,保險基金,誠信

  引述歷史典籍
:誠則明矣,明則誠矣。(中庸)

 
圖1,假疫苗的受害者家屬,在北京國務院衛生委員會門前和平請願。網絡圖片。
 

  儒家經典《中庸》謂:「誠則明矣,明則誠矣。」

  當代的國家、社會、企業、個人,必須以誠信為根基。能誠懇、守信、明理,才有公信力,才能走向文明之路;所謂理,可解讀為弘揚人性、向善之道。

  假藥、不合格疫苗、毒奶粉、劣假食品的氾濫,是違背誠信和常理的「狼群現象」;人的狼化,必然衍生老百姓的健康、生命風險。這是必須遏制的人禍。


  1.憂疫苗傷害 商洛市請願

  繼長春長生的「7月疫苗事件」,又有陝西商洛的「8月疫苗醜聞」。8月3日,商洛市媽媽們在網絡平台揭發:一批兒童接種的官審疫苗,是過期的產品。6日,他們在市政府衛生委員會門外和平請願。

  因擔心被誣「尋釁滋事」,請願者特地拉開紅布橫額:「擁護中國共產黨」,表明無「反黨反政府」意圖,但仍被警察強制驅散。有請願者說:我們只是請求跟進事件、為小孩檢查接種後狀況、給大家「一個說法」,不是去惹警察來趕人(大意,據有線電視的現場採訪)。

  過期的疫苗,有麻腮風(預防麻疹、腮腺炎、風疹)、百白破(百日咳、白喉、破傷風)、乙腦(乙型腦膜炎)疫苗,傳有長春長生和武漢生物的產品。

  商洛市黨政當局稱,疫苗未過期,只是接種後填錯疫苗的批次。媽媽們質疑:怎麼「填錯覆蓋面」那麼廣?「填錯」後為何不及早通知用戶?他們懷疑官吏搪塞老百姓。

  在和平請願後,媽媽們發現官吏竄改資料,交給他們核查的接種疫苗登記手冊,被更改疫苗有效期記錄。

  國務院衛生委於8月5日發表公告,稱於當天派調查組到商洛市「開展現場檢查工作」。   


  2.安全度鑑定 缺乏第三方

  防疫、接種事宜,由地方政府的疾控中心或市、縣防疫站等負責,包括疫苗的選購、接種後異常反應的疫苗安全鑑定。按照教育、衛生部門的規定,幼兒園兒童、小學生必須有接種疫苗的證明才可入學,家長陷入「兩難」困境。

  因疫苗事故頻仍,受害兒童或死或殘,許多家長擔心疫苗「安全度」低,擬不讓子女接種;但是,未接種便不能入學。

  官方的疾控中心或防疫站,既是疫苗的選購者(強勢方),又是對異常反應者(弱勢方)涉及疫苗安全的裁判者,裁判的結論幾乎都利於強勢方。受害者投訴無門,上訪則舉步維艱,甚至有監禁之災。

  疫苗事故的醫學鑑定(裁定是否與疫苗有關),官方明令禁止臨床醫生介入。不由第三方獨立負責鑑定,是長期的體制弊端。

  疫苗選購者同時是疫苗安全的鑑定者,是角色的衝突,形成權力尋租的空間。一方面使官商勾結斂財更猖獗,另方面不能有效對官吏問責,受害者及其家長討不回公道,承受後延的醫療、護理開支和精神折磨,許多貧困者境況淒涼。這是疫苗糾結長期未解的一個原因。


  3.疫苗不合格 致殘或喪命

  疫苗糾結由來已久。早在2005年,有安徽宿州市泗縣的甲肝疫苗事故,接種兒童1人死亡、120人受傷害(抽搐、昏迷);受害者多為貧苦農家子弟,花不起醫療費。2007年有山西疫苗慘案,不合格疫苗使4名兒童喪失生命、74人傷殘。近5年疫苗事故更多,2013年的深圳疫苗事件,有17名嬰兒接種乙肝疫苗後喪命。

  疫苗受害者的異常反應多為「軟癱」,挺不起身、抽搐乃至腦殘。地方官吏與藥商利用權錢和勢力「捂蓋子」,突顯涉事地方當局未盡責。

  國務院赴長春的調查組於8月7日透露,長春長生早在2014年4 月就造假:「在生產狂犬病疫苗過程中嚴重違反藥品生產品質管制規範和國家藥品標準」,「有的批次混入過期原液、不如實填寫日期和批號、部分批次向後標示生產日期」。

  國務院衛生委7日發出的公函(國衛辦醫函〔2018〕672號),提到跟蹤觀察接種後的異常反應:恐懼、焦慮、血壓增高,乃至癱瘓、意識障礙等。

  藥魔和貪官不顧兒童的健康、生命,製藥造假斂財,是絕不能姑息的「狼群現象」。李克強總理在7月30日的講話,指責長春長生的造假「傷天害理,……極為惡劣」。

  官方應下決心整治疫苗事故,遏制疫苗、藥品亂象。不應再讓地方當局以維穩之名「捂蓋子」、隱瞞實情,受害者權益得不到保障。   

 
 圖2,李克強表示要嚴查疫苗造假,稱長春長生的造假行為「傷天害理」。圖為2018年7月30日國務院的「中國政府網」的報道。網絡圖片。
 

  4.為公約盡責 設疫苗保險

  建立責任體系的第一要素,是遵守1989年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為保護兒童權利盡責。

  公約第3條規定,行政當局、福利機構關於兒童的舉措,「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第24條規定,官方確保提供兒童「必要的醫療援助和保健」。

  紅色中國是公約的簽字者,有責任履行相關的規定,徹底遏制疫苗事故、提供受害兒童的醫療和康復保障。

  建立責任體系應有的取向:

  一,行政、疾控、醫療、製藥、冷凍鏈儲運的責任清晰化,有效的問責(包括追究刑責);
  二,建立有第三方參與的疫苗安全鑑定機構,排除利益鏈的介入;
  三,官方應盡人道責任,承擔異常反應者的醫療善後,不應對善後不聞不問;
  四,設立疫苗保險基金,由各級政府財政、藥商的疫苗保險稅、接種者小額保險集資,由保險公司承保,對異常反應者提供救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