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先認罪 違背刑訴法
就司法程序而言,官方的處置是否公正有不少疑點。
第一疑點,是媒體(黨媒)裁判(或稱輿論裁判)對當事人(被告)不公正。
在真正法治的社會,刑事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社會各界和媒體不得透過報紙、電視台等媒介,給被告羅織罪名、妨礙司法獨立,形成對當事人的輿論裁判。官方對孫案的處置,卻先聲奪人,指令黨媒對當事人展開政治清算,把他「批倒」,並有擁戴核心的表態。這是回到毛朝的媒體裁判。
一審的司法程序對當事人是否公正,是第二個疑點。
一審走完庭審程序(檢方起訴、證人出場、辯護人發表辯詞)後,法官未判決(院方稱擇期宣判)。但是在庭審的電視畫面,孫政才卻在讀稿:「咎由自取,罪有應得,自己心服口服,真誠地認罪、悔罪,真誠地服從法院判決」。
法院既然「擇期宣判」,被告怎麼在判決前有此表態?
1979年制訂、2012年第二次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簡稱刑訴法),第12條規定: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第50條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依據刑訴法,案件未依法判決,當事人在法律上是無罪的。在天津第一中院的庭審,孫政才竟先「認罪」並表示「服從法院判決」,豈不是太荒謬?
順著常理思索,當事人如果仍有個人的「自由意志」,而非遭受政治恫嚇、刑訊逼供或家屬安危受威脅,不可能在法院判決前「認罪」和「服從法院判決」。
在孫政才之前,原政治局常委周永康、政治局委員郭伯雄、書記處書記令計劃等,都有類似的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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