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望
原題:修憲回歸老路 突顯黨在法上
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2018.3.15,A23版
上網:2018.4.6
字數:原文1,888,上網3,680


圖1,八二憲法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並未有效保障農民工權益。農民工跪地乞求僱主(國企或私商)清付工資,期盼拿到工資回家過年,是這幾年常見的「社會現象」。網絡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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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解構,時段,法律文書,修憲,八二憲法,七○修憲草案,國體,無產階級專政,黨在法上 |
本文以解構和法律的視角,略析修憲是回歸老路。要點是:時段輪廓和法律文書功能,比較不同時段的憲法差異,黨在法上與社會真正現代化的糾結。
1.避七五憲法 掩歷史真相
新一屆的人大年會(3月5日至20日),於11日通過八二憲法修正案。修改要點可歸納為四大項:一,習思想的指導地位入憲;二,取消第79條對國家主席任期的限制;三,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的規定;四,中共領導地位正式列入條文 。
傳媒和讀者最關注的,是第一、二項,忽略了第四項,甚至不了解八二憲法並無中共領導國家的條文。第四項的修改,是回歸毛老路的重要標誌,突顯政局左轉及黨在法上的「一黨領導」特色。
本欄說的解構,不是西方的解構主義,而是指解開政治時段、法律文本的結構,在結構差異的比較研究中,重構現實社會的真實政治景觀;解構的主要研究載體,是中共中央主導制訂的憲法等法律文本。
在這次人大年會開幕前後,官方對憲法的輪廓陳述,只提五四憲法、八二憲法,避開毛文革(1966—1976)的七五憲法、後文革(1976—1980,華國鋒時段)的七八憲法,更不提中共九屆二中全會的修憲草案(1970年9月)。這是刻意掩蓋歷史真相。
這幾年,官方一直批判「歷史虛無主義」,並成為亞文革的一個標誌。官方的政治宣傳卻常扭曲歷史,或避開過去稱為左禍的歷史事實,實際是「歷史虛無主義」的取態。
在虛假宣傳下,年輕一代對毛文革或其他時段的歷史真相更難了解,衍生憲法史的「盲點」(不知有七五憲法、七八憲法)。
2.在四個時段 憲法差異大
所謂時段結構,是四個時段的憲法及實施憲法前的〈共同綱領〉(1949年9月)。
〈共同綱領〉是中共在正式建政前制訂的(政協出面),是臨時憲法。1949—1954年的政協,具臨時人大的性質(1954年後降格為中共中央主導的統戰機構)。
1954年人大成立,被確定為立法機關,奉命制訂五四憲法。
〈共同綱領〉制訂時,中共中央標榜「聯合政府」取向,相對而言略有政治包容。


圖2,(上)毛文革初期(1966年冬),紅衛兵在中南海圍鬥中共中央副主席、國家主席劉少奇。劉曾亮出準備好的五四憲法(小冊子),以相關條文為國家主席的合法地位和合法權利辯護,但毛和江青唆使的紅衛兵不理會「國家憲法」,劉顯出一副無可奈何的模樣。網絡圖片。
(下)五四憲法封面(左)。憲法第37條規定,非經人大常委批准不得逮捕或審判人大代表,劉少奇在憲法條文上劃了線(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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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憲法的主要擬草、討論期在1953年,是第一個五年計劃的開始年,執政黨的政策還不是「極左型」。
〈共同綱領〉和五四憲法的序言,並不特別強調中共領導國家的地位,未提馬列主義和毛思想的「指導」。
3.七○修憲案 定林彪接班
七○修憲革案,是毛文革前期極左政局的產物,稱是以毛「偉大理論」為指導思想制訂的,明確規定「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副主席的領導地位」。它最荒謬之處,不僅確定毛是領袖和「專政的元首」、全軍最高統帥,還確定林彪是毛的「親密戰友和接班人」(第一章總綱第2條)。
毛下令以紅頭文件(中共中央)方式,下發修憲草案(1970年9月中發56號文件),原打算在新一屆人大完成「通過」的形式。可是,林彪與妻、兒於1971年9月3日「叛逃」,在外蒙墜機死亡,修憲草案也就不了了之。

圖3,(上)毛下令下達56號紅頭文件(1970年9月),對內傳達中共九屆二中全會「基本通過」的七○修憲草案。文件封面影印自美國著名大學的圖書館。
(下)七○修憲草案第2條,確定毛是「專政的元首」,「林彪副主席是毛主席的親密戰友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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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憲法制訂於毛文革後期,深受文革極左思潮、政策影響(特別是「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論」),極左的色彩甚濃。
七八憲法制訂於後文革時段的1978年,由中共中央主席華國鋒主導。當時的「文革餘毒」深,毛的階級鬥爭論影響仍大,憲法條文的極左味仍存在。
八二憲法公布於「改革開放」時段的1982年,由第一代的葉劍英(中共中央副主席、人大委員長)、鄧小平(中共中央副主席、軍委主席)等主導;第一代的彭真(人大副委員長)、第二代的胡耀邦(主持中央書記處)等實際負責。憲法條文清除了七五憲法、七八憲法的極左規定。
4.憲法定國體 民主變專政
所謂法律文本的結構,指憲法中的序言與條文的功能結構。序言是對相關歷史、未來期望的陳述;正式的條文,則是對權力和社會、個人的規範,這是與序言的差別。
〈共同綱領〉的序言很短,沒有提中共的領導地位。
五四憲法的序言亦不長,在陳述歷史(從一百多年前到1949年建立共和國)中,兩次提到中共的領導。
八二憲法的序言較長,在陳述歷史和「今後國家的根本任務」時,三次提到中共領導。
這三個法律文獻的第一章總綱,關於國體的條文(第1、2條),都沒有規定國家受中共領導。
關於國體的規定,各時段的差異不小:
五四憲法第1條稱:「工人階級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
八二憲法第1條則把「人民民主」改為「人民民主專政」(第1款)即無產階級專政,「社會主義制度是……根本制度」(第2款)。
這樣的增、改,是對既成事實的確定。相對於五四憲法,八二憲法確定的國體是「向左拐彎」。
5.改八二憲法 寫黨領導國
這次的修憲,則是向左的「大飛躍」。在第1條第2款增加一句:「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這是回歸毛老路,回到七五憲法。七五憲法第2條規定:「中國共產黨是全中國人民的領導核心。工人階級經過自己的先鋒隊中國共產黨實現對國家的領導」;又稱馬列主義、毛思想是「指導思想的理論基礎」。
七八憲法的第2條,與七五憲法第2條相同。
八二憲法並無照搬上述第2條,無疑是一大進步,至少是消除憲法中執政黨高於國家的荒謬。
中共黨媒頌揚這次的修憲,聲稱第1條的修改,是「新時代」的「一個重要論斷」,汲取了蘇共「亡黨亡國」的教訓;把蘇東波的出現和蘇聯東歐共產政權解體,歸罪於蘇共領導人接受西方憲政思想,「修改憲法第6條,取消蘇共領導地位」。
這樣的宣傳,是批判八二憲法取消了七五憲法、七八憲法關於領導地位的規定,視取消之舉為「顛覆性錯誤」。
6.無憲法法院 缺違憲處置
執政黨高居於國家之上,與社會的現代化背道而馳。黨在法上,由黨指揮一切,妨礙社會的文明發展。個人崇拜的造神狂熱,將加劇個人集權化和家長制。文明社會的基石,是制約公權、保障民權、司法獨立的法治,自由的社會制度。
在極度集權的體制下,社會遠離真正的法治軌道。八二憲法和「國家法律」的民權條款,往往「白條化」,缺乏真正的保障效力,這是導致農民工「討工錢難」和跪地乞求補發工資的主要原因。
缺乏違憲審查、處置的機制,也折射社會未走向真正的法治軌道。在執政黨決策框架下,既無違憲處置的法律,亦無憲法法院,這是「一黨領導」體制與西方、亞洲法治國家的最大差異之一。
表,不同時段的憲法差異
0時段/憲法
序言 |
A國體
(摘要) |
B中共領導國家
(摘要) |
C國家主席任期
(摘要) |
1,共同綱領
(1949.9)
由中共、各黨派組成
的政協「代表全國人
民的意志」,宣告共
和國成立 |
.新民主主義即人
民民主主義的國
家;
.以工人階級領導
、工農聯盟為基
礎(第1條) |
(無此規定) |
.「中央人民政府
為行使國家政權
的最高機關」;
.(無中央政府主
席任期的規定) |
2,五四憲法
在中共領導下,1949
年取得反帝、反封建
、反官僚資本的革命
的偉大勝利 |
.工人階級領導、
工農聯盟為基礎
的人民民主國家
(第1條) |
(無此規定) |
.任期4年;
.(未規定可連任
幾屆) |
3,七○修憲草案
.「領導我們勝利前進
的是偉大領袖毛主席
」;
.受中共領導、馬列主
義、毛思想指導,解
放軍是「專政的堅強
柱石」 |
.「工人階級(經
過中國共產黨)
領導的工農聯盟
為基礎的無產階
級專政的社會主
義國家」
(第1條) |
.毛主席是「偉大
領袖」、「專政
的元首」;
.「林彪副主席是
毛主席的親密戰
友和接班人,是
全國全軍的副統
帥」(第2條) |
.(未設國家
主席) |
4,七五憲法
堅持中共的基本路線
和政策 |
.工人階級領導、
工農聯盟的無產
階級專政的社會
主義國家
(第1條) |
.中共是領導核心
,馬列主義、毛
思想是指導思想
(第2條) |
.(未設國家
主席) |
5,七八憲法
.根據中共的基本路線
,「堅持無產階級專
政下繼續革命」 |
.同七五憲法
(第1條) |
.同七五憲法
(第2條) |
.(未設國家
主席) |
6,八二憲法
.在中共領導下,在馬
列主義、毛思想下,
堅持人民民主專政、
社會主義道路 |
.工人階級領導、
工農聯盟為基礎
的人民民主專政
的社會主義國家
(第1條)
.增:社會主義制
度是根本制度 |
(無此規定) |
.「連續任期不得
超過兩屆」
(79條)
.「每屆任期5年
」
(60條) |
7,2018年修憲
.在「思想指導」段落
增「習近平新時代中
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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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中國共產
黨領導是中國特
色社會主義最本
質的特徵」
(第1條) |
.取消國家主席連任限制(79條) |
註:序言、摘要,「」內為原憲法原文,其餘均為轉述。 2018.4.5編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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