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官稱設兩檢 涉國防外交
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布《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定》(2017.12.27,下稱「決定」):高鐵西九站設大陸(內地)口岸區,實施大陸(內地)法律。
1月13日,人大一個副部級官員在深圳發表談話,稱一地兩檢是人大常委會依據基本法第19條行使涉及國防外交的「國家行為」權。香港法院「對國家行為沒有管轄權」,不得質疑「決定」的合法性。
基本法第19條的規定是: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但「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
一地兩檢是「國家行為」之說引起爭議。有人大常委稱,常委會討論「決定」案並無提及高鐵的一地兩檢,是涉及國防和外交的「國家行為」。港大法律系教授陳文敏說,「國家行為」不包括一國之下的香港自治如出入境管理(大意);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郭榮鏗認為,援引第19條稱一地兩檢是「國家行為」並不恰當。
高鐵是民用、商用交通設施,並非軍事專線,怎麼可把它扯到國防、外交。難怪有立法會議員問:高鐵運軍火裝備嗎?
「國家行為」之說,只是個別官員的想像,援引基本法不適切;所謂「國家行為」,並不在「決定」的文本中。
在「國家行為」之說發表之前,香港大律師公會就發表聲明,稱「決定」缺乏基本法的法理基礎;「但凡全國人大常委(會)所說符合的便是符合」,是執行基本法的「最大倒退」,「嚴重衝擊一國兩制的實施及法治精神」。
法律界一批知名人士的談話,也質疑「決定」侵害香港法治。元旦民間遊行的參加者,亦表達對法治的憂慮。
爭議很大的主因,可歸納為三點:
一.關於「決定」的定性:是法律還是行政命令,是否凌駕於基本法?
二.法源脆弱,缺乏有社會說服力的充分法據;
三.一國屋簷下有兩制差異,在香港設立施行大陸法律的大陸口岸區,造成法治的潛在危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