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條釋法 涉及立法法
香港立法會議員宣誓違法和資格取消的裁決,法院的法源是基本法104條、人大常委會的104條釋法、宣誓及聲明條例(本地法例)等。
從法律視角觀察,104條釋法有兩點法理是確定、清晰的:一是根據基本法,在一國屋簷、兩制邊界之下,不容許有分裂國土、獨立行為(1、12、23條),獨路行不通;二是人大常委會有對基本法的解釋權(158條1款)。
104條釋法後,有人稱人大及其常委會「權力至高無上」,港人對於釋法的內容和程序不容置疑。這是疏離法律的政治假想。
儘管人大有立法權、常委會有釋法權,但它們並無超越法律之上的權力。其中的釋法權,受到不在香港實施的立法法(2000年3月公布,2015年3月修正)規範。
人大常委會釋法權的法源,除了基本法之外,尚有不在香港實施的八二憲法(67條4項);立法法對釋法的規範(40—45條及57—58條),則更為具體。
立法法雖不在香港實施,但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北京行使公權力,必須受它約束。
港人了解立法法的不多,即使香港法律界人士亦極少提及立法法與釋法的關係;北京「法律專家」提及104條釋法,更迴避立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