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本地法 比釋法更好
從上面的比較分析,可看出釋法並非好的「選項」。在香港司法體制內處置「憤青鬧劇」則應是第一「選項」。我的解讀是:
一.律政司的司法覆核申請正由法院審理,由法院按基本法和本地相關法例裁決,在進入司法程序後不要節外生枝,影響香港的獨立司法;
二.法院如確定不裁決立法會職權內的事,將案件交回立法會主席按本地法例處置,後者應依法裁定宣誓是否有效(這是法定職責);
三.立法會如認為〈宣誓及聲明條例〉應依據新的情況適當修改、完善,則啟動修法程序,人大常委會並無「104條釋法」的「緊迫性」。
以「104條釋法」的方式,對香港的立法權、司法獨立施加政治壓力,未給香港立法、司法機構「時間的寬容」。倉卒的釋法,是衝擊兩制邊界的「強亮劍」,是拍板者的借事立威,令人十分遺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