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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大搜捕 再現和尚打傘
 
丁望

原題:濫捕維權律師 再現和尚打傘
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2015.7.23,A16版
上網:2015.8.10
字數:原文1,888,上網2,633

 
  關鍵詞: 七一○大搜捕,和尚打傘,強亮劍,震懾力,維權律師,刀把子,電視審判,示眾,刑訴法
 
圖1,香港大律師公會歷屆主席發起全球聯署聲援大陸維權律師。
 

  似胡風事件 違民權條款

  北京當局以「強亮劍,震懾力」的理念,發起「維穩」的夏季攻勢,「七一○大搜捕」是夏季攻勢的一大標誌。

  這項強亮劍之舉,從7月10日對北京鋒銳律師所律師的搜查和拘捕開始,名律師周世鋒、王宇、李和平、王全璋等被扣押。搜捕蔓延至廣東、山東、湖南等省,至7月22日中午,超過200人被「約談」或扣押。這些依法為上訪者、被迫遷者維權的律師,大都處於「失聯」中。

  這是律師法於1997年實施後,最大規模的搜捕行動,為前幾年「重慶王」薄熙來製造「李莊事件」的翻版,與60年前的胡風事件相似。1955年,毛澤東下令搜查胡風和一批作家的私人函件,定胡風等一群文人為反革命分子,並全面開展肅清反革命(簡稱肅反)運動,一夜之間許多人由「革命同志」變為「反革命」,遭受清算、關押、迫害。直到1979年,「胡風事件」才獲平反,這是改革家胡耀邦主導的政治翻案。

  「七一○大搜捕」,再現毛時代的「和尚打傘」:無髮(法)無天,社會遠離法治之道。本文以法律的視角,分析「七一○大搜捕」。要點是:

  一.政治整肅型的搜捕,違背八二憲法的民權條款;
  二.變相示眾的「電視審判」,牴觸刑訴法(2013)第12條;
  三.律師在庭審中如有違規,可依刑訴法處置,不應採取政治報復手段。


  港陸律師群 籲保障人權

  中共十八大後政局左轉,新權要發起政治清算,批判憲政民主論、普世價值觀,清查大學教材,下令解聘一些「自由化」教授,清拆西式教堂十字架,取締民間社會的公益組織。這些舉措與文革時的大批判大清算相似,權稱為「亞文革」。

  「七一○大搜捕」是「亞文革」的新發展,是基於摧毀萌芽狀態的民間社會之政治需要。

  「七一○大搜捕」是「突擊」事件,卻是關押許志永、浦志強、唐荊陵的後續行動,都是對維權律師的施壓。不同的,過去是零散式的關押,「七一○大搜捕」則是大規模的,有一網打盡之勢。

  「七一○大搜捕」引起全球法律界關注。北京著名法學家江平、賀衛方等表示,要維護律師的合法權利。江平說:行使公權的機關動不動把律師抓起來,是社會的大倒退(大意);中國人民大學一位教授表示,不應為了領導人的權威隨意抓人。

  四川著名評論家笑蜀認為,這是「以政亂法」的整肅運動。

  英國《金融時報》的署名評論稱:「官方媒體發起旨在詆毀維權律師的宣傳攻勢,抹黑他們的私生活。」

  香港、北京等地的律師專業團體,紛紛發表聲明,呼籲當局尊重法律的人權條款。大陸律師群關於王宇律師「失聯」的聲明稱:「強烈譴責有關部門半夜斷電、斷網進行抓人。這是一個地地道道的流氓行為。」

  香港大律師公會的聲明,呼籲:「有關部門在調查及執法中嚴格遵守程序公義,並尊重法律專業人士的基本權利,不予無理的滋擾、逮捕或拘留。」

  香港選委會法律界30名選委,亦針對「大規模拘捕、羈留及失蹤」發表聲明。

  大律師公會歷屆主席發起的全球律師聯署,至20日下午3時超過1700人參加;聯署者有陳景生、張健利、吳靄儀、梁家傑、湯家驊、李柱銘、石永泰等大律師。

 
圖2,香港大律師公會聲明。
 

  強亮劍搜查 侵人身自由

  「七一○大搜捕」之引起爭議,首先是搜捕行動的程序不完備,侵害了人身自由。

  7月10日,維穩機構在凌晨對女律師王宇的搜捕,被北京律師界稱為「摸黑行動」:未出示證件便先對她的住所斷電斷網,再撬門鎖撞入拘捕她,她的十幾歲兒子被監視、搜走護照,不能去澳洲念中學。

  侵犯人身自由的行為和政治株連,與法律相背。如八二憲法第39條:「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再如刑訴法第83條:「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以電視審判 圖震懾律師

  「七一○大搜捕」引起的爭議,還在於「電視審判」是變相的遊街示眾,未依法審判而先定罪。

  鋒銳的維權律師周世鋒、王宇等被拘押後,維穩機構(刀把子+筆桿子)有一場「電視審判」,指責他們串通訪民(因遭暴力拆遷、司法不公等而上訪的弱勢群體)鬧事、鬧庭,擾亂法庭秩序,播放周世鋒等「認罪悔罪」的鏡頭和旁述。

  這是中共十八大後常見的變相遊街示眾,展示毛時代的「無產階級專政手段」。去年以來,網絡博客薛蠻子(中共中央統戰部原副部長薛子正之子)、《新快報》(廣州)記者陳永洲、資深記者高瑜(北京),均被迫穿囚衣或有識別標誌衣服在電視上「認罪悔罪」。

  這次的「電視審判」,宣傳聲勢更大,類似文革時「搞臭鬥倒」的一套,是十八大後「亞文革」的特徵之一。

  這種「電視審判」,視法律為政治丫環,侵害了公民的基本人權。刑訴法第12條規定: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律師群剛被公安機構拘捕,仍在偵查中,檢察院還未起訴,更未進入法院的裁判程序,不可能被法院裁定有罪。沒有罪與非罪裁判權的公安、宣傳機構,卻視他們有罪,並以「電視審判」方式宣傳他們的罪名、罪行。

  「電視審判」的違法之處,還在於迫當事人在電視上「認罪悔罪」。這是牴觸刑訴法第50條:「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是2012年第二次修改、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刑訴法新增的民權條款,旨在保障當事人不被迫認罪,減少刑訊逼供。

  刑訴法第252條規定,執行死刑「不應示眾」。

  最高法院於今年2月發布的〈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禁止讓被告穿著識別服、囚服等受審。

  從上述的規定可知,「電視審判」違背法律原則。再看民法通則,變相示眾也是不妥,有侮辱人格之嫌(第101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律師如違規 按司法程序

  有辯才的律師,在庭審的辯論中難免有「咄咄逼人」之態,有些用語較「刺耳」,肢體語言或也多一些,這是庭審的常態,不能斥之為「鬧庭」。更不應編造「顛覆國家政權罪」,對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律師「秋後算帳」。

  律師如有違規,公權一方大可按刑訴法行事,如「審判者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第189條);再如,違反法庭秩序不聽制止的,可判罰款或拘留,「聚眾哄鬧」等行為負刑責(第194條)。

  刑訴法既然有規範,就應該依據司法程序處置。大肆搜捕律師,以「電視審判」和官媒大清算的政治整肅,對行使辯護權的律師「打擊報復」,豈不是「和尚打傘」?暴露天天喊的「全面依法治國」和「法治」,是偽命題。

 
  (後記:本文與7月21日發表於「中國21」欄的〈七一○大圍捕 類似胡風事件〉合併為一文,略有文字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