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電視審判 圖震懾律師
「七一○大搜捕」引起的爭議,還在於「電視審判」是變相的遊街示眾,未依法審判而先定罪。
鋒銳的維權律師周世鋒、王宇等被拘押後,維穩機構(刀把子+筆桿子)有一場「電視審判」,指責他們串通訪民(因遭暴力拆遷、司法不公等而上訪的弱勢群體)鬧事、鬧庭,擾亂法庭秩序,播放周世鋒等「認罪悔罪」的鏡頭和旁述。
這是中共十八大後常見的變相遊街示眾,展示毛時代的「無產階級專政手段」。去年以來,網絡博客薛蠻子(中共中央統戰部原副部長薛子正之子)、《新快報》(廣州)記者陳永洲、資深記者高瑜(北京),均被迫穿囚衣或有識別標誌衣服在電視上「認罪悔罪」。
這次的「電視審判」,宣傳聲勢更大,類似文革時「搞臭鬥倒」的一套,是十八大後「亞文革」的特徵之一。
這種「電視審判」,視法律為政治丫環,侵害了公民的基本人權。刑訴法第12條規定: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律師群剛被公安機構拘捕,仍在偵查中,檢察院還未起訴,更未進入法院的裁判程序,不可能被法院裁定有罪。沒有罪與非罪裁判權的公安、宣傳機構,卻視他們有罪,並以「電視審判」方式宣傳他們的罪名、罪行。
「電視審判」的違法之處,還在於迫當事人在電視上「認罪悔罪」。這是牴觸刑訴法第50條:「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是2012年第二次修改、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刑訴法新增的民權條款,旨在保障當事人不被迫認罪,減少刑訊逼供。
刑訴法第252條規定,執行死刑「不應示眾」。
最高法院於今年2月發布的〈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禁止讓被告穿著識別服、囚服等受審。
從上述的規定可知,「電視審判」違背法律原則。再看民法通則,變相示眾也是不妥,有侮辱人格之嫌(第101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