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記者高瑜涉嫌洩密案,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於4月17日一審宣判,裁定她「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成立,處以徒刑7年。此案與一系列文人的洩密和尋釁滋事案,都是疑點重重,真相如何應仔細梳理。
儒家經典《荀子.修身》謂:「是是非非謂之智,非是是非謂之愚」,啟示後人:能夠明辨是為是、非為非的叫做智,把非視為是、把是當做非的叫做愚。
政治的歸政治,法律的歸法律。本文以法律的視角,以刑事訴訟法(簡稱刑訴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簡稱法釋)、最高法院27條、高瑜案判決書為研究載體,分析審判疑點。
本文的要點:
一.迫高瑜認罪並示眾,違反罪與非罪依據法律的原則,暴露司法程序不公正;
二.以威迫方式取得口供和「口供至上」,缺乏可靠證據,違反刑訴法和最高法院27條;
三.未排除被告、辯護人的「合理懷疑」,法院的判決違反刑訴法「疑罪從無」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