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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爺說愛國者 可姓資不姓社
 
 
丁望

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2014.6.19,A20版
上網:2014.7.6
字數:原文1,888,上網2,888

 

  關鍵詞白皮書,阿爺,愛國者,愛國調,姓資,姓社,一國兩制,僭建物,高度自治,基本法,八二憲法

 
圖1,八十年代中共中央的對港政策,由第一代鄧小平和葉劍英等主導。

 

  國務院新聞辦於6月10日發表白皮書,題為〈「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這份北京官方文件,引起許多港人的困惑:是否要提前由「一國兩制」變為一國一制?

  白皮書提及鄧小平提出的治港理念:「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但並未解釋「愛國者」的意涵,自然避開了大家長的一句話:「不要求他們都贊成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

  關於「愛國者」的意涵,本文梳理它的30年歷史脈絡,述評中共中央對「愛國者」的政治要求,隨政治大氣候變遷而有寬與緊的變化;觸及「愛國論」的「級差」:官越小越左,政治花瓶往往左得更荒謬,「僭建物」也多。


   支持收主權 就是愛國者

  發表白皮書的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與中共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外宣辦)是「一個機構兩個招牌」,列為中共中央的部門序列。外宣辦主任由中共中央宣傳部副部長兼任,其頂層領導者是中共中央宣傳思想領導小組(現任組長由政治局常委、書記處常務書記劉雲山兼任)。中宣部和外宣辦,一直受制於「太上皇」。

  外宣辦發表關於「一國兩制」的白皮書,是對中共中央既定政策的陳述,是對外宣傳的官方文獻,但在香港並無法律的約束力。根據八二憲法和基本法第8條、11條,香港的官民是按基本法為準則。

  白皮書雖無法律約束力,但它對政策陳述的「政治傾斜」,有值得破譯的政治符號。白皮書關於「愛國者」的概念,源自鄧小平30年前(1984年6月)在北京發表的講話〈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白皮書並未介紹講話的背景,更避開「愛國者」的意涵。

  大家長解釋「什麼叫愛國者」:「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接著,他強調:「只要具備這些條件,不管他們相信資本主義,還是相信封建主義,甚至相信奴隸主義,都是愛國者。我們不要求他們都贊成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只要求他們愛祖國,愛香港。」(《鄧小平文選》第3卷,頁61)

  同年12月,中共中央總書記胡耀邦接見商人包玉剛,說:「具備兩個條件,就是愛國和愛香港。……愛國,就是擁護統一,不搞分裂;愛香港,就是幫助香港人做好事,維護香港的繁榮。」(《人民日報》1984年12月21日)

  胡氏只是重申大家長的觀點,歸納得更簡練。

  現在不應迴避的歷史脈絡是:北京並不要求治港主體「都贊成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更沒有向香港居民提出贊成、熱愛社會主義制度的「政治要求」。


  不應迴避的,還在於不要「一片紅」的用人取向。大家長說,治港的人「左翼的當然要有,盡量少些,也要有點右的人,最好多選些中間的人。」(1984年10月3日)


  政局多變化 寬緊有差異

  八十年代中共中央的對港政策,由第一代的鄧小平和葉劍英等主導、廖承志等協助制定;第二代的胡耀邦、趙紫陽等,大力支持「一國兩制」構想。預定中的香港「高度自治」,空間較寬。

  八九學潮後政局左轉,1997—2002香港特區第一個5年,面對江朝大批自由化、宣揚敵對勢力論和「問姓資還是姓社」,香港受管控偏緊。

  2002—2012胡溫新政,管控略鬆,23條立法和國教有「煞車」之舉。中共十八大後,「太上皇」的「後影響力」擴大,新權要大權獨攬,政局向左大轉彎;在強化全權主義和再神化毛澤東之下,香港自治缺乏寬鬆的政治氣候。

  一些退休、在任的京官,常有教訓港人的「愛國調」。「主旋律」是宣傳外部勢力論(敵對勢力論)和擴大反擊「港獨」,教訓港人應擁護或熱愛社會主義制度。

  一位退休的正部級高官稱,居住香港者(指華人)有義務「維護國家社會主義制度」,「不能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這是有「僭建物」的「愛國調」。基本法並無規定,香港居民有維護社會主義制度的「義務」。基本法第5條規定,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來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

  據上述的大家長講話,連治港者亦「不要求他們都贊成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在港的居民還有什麼維護、熱愛社會主義制度的義務?

  許多港人不認同社會主義制度,留戀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特別是自由,不等於會「破壞社會主義制度」。他們為了「撲奶粉」和爭幼兒園學額,早已精疲力盡,亟需休養生息,哪有餘力和野心「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馬克思的《政治經濟學批判》,稱社會制度是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築。據八二憲法,社會主義制度包含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執政黨稱代表無產階級),實行公有制,堅持四項原則。香港居民有能量「破壞」這些上層建築嗎?


  僭建物大增 自治空間縮

  人大法律委員會一位部級官員,5月在澳門演講,稱「澳門居民都要遵守憲法」,有人順著說:「香港居民都要遵守憲法」。

  港澳的基本法規定,港澳的制度和政策以基本法規定為依據,八二憲法並未在港澳實施。在港澳地區,居民對不在本地實施的大陸法律沒有法律義務;港澳的基本法分別在42、44條規定,居民有遵守在港或在澳實施的法律之義務。

  部長級官員尚且脫離基本法唱「愛國調」,香港政治花瓶(北京政界流傳此說: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分別是一、二、三等花瓶,權力含金量近乎零),說愛國的「隨意性」就更大了。

  有「人大代表」稱「憲法適用於香港」,有人說港人應嚴格遵守憲法、熱愛社會主義制度。此說違背了基本法。

  從大家長和胡耀邦說「愛國者」、30年的變化來看,關於「愛國者」概念,可歸納為三個特點。一是八十年代前期,中共中央對「愛國者」的門檻定得較低,「政治要求」較寬;二是受「政治要求」約束的範圍較小,僅限於「治港主體」即主要官員;三是沒有中英聯合聲明(1984)之外的「僭建物」。現在,附加的「政治要求」增多,管控範圍擴大,僭建物亦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