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很清晰 護環境衛生
在香港,任何人不得在公眾地方大小便、吐痰,早有清晰的法律規範,見於《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條,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中的「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則」第8條、8條A。
香港最為人熟知的定額罰款是:在公眾地方隨便大小便、吐痰、丟垃圾等,每一次1,500元(港幣);在禁煙區抽煙,每一次5,000元。
據《香港鐵路附例》,在火車站內和車廂違法行為的定額罰款是:飲食2,000元,吐痰、拋棄廢物、吸煙、粗言穢語5,000元,不排隊、把腳放在座位上2,000元。
隨街撒尿是違法行為,即使撒尿的是小童,也並非如「罵港」者說的未成年不須負法律責任。《香港法例》中的〈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關於「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則」的第8條第2項規定:「任何正在照顧或看管一名12歲以下兒童的人」,應負法律責任。
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旅遊法(2013年10月1日生效),也有相關的規範。第2章第13條規定,旅遊者要「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國務院旅遊局發布的指南,呼籲「應遵守法律,恪守公德,……愛護環境,……提升出境旅遊文明素質」。
不管在香港還是在大陸,旅客不能隨便吐痰、丟垃圾、大小便。既是法律的規定,也是應有的「生活常識」和最起碼的道德(公德)約束。怎麼可以藉口部分陸客不知情和陸港的生活習俗差異,為「不文明行為」辯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