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附件三 有增減機制
本文援引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0),《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1996),《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1996)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1993)。為行文和讀者閱讀方便,以下採通用的簡稱:八二憲法、基本法、駐軍法、戒嚴法、國安法,並省略書名號。
對於移植國安法之說,立法會曾鈺成主席有及時的回應:「不能因個別事件,將不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在港應用,否則會對法治造成重大打擊。」
不過,他說引入國安法需修改基本法附件三,則並不準確。1990年4月公布的基本法附件三,列出1997年7 月1日起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6個,但基本法設有增減機制,不必修改附件三。
增減機制表述於基本法第18條第3款。本欄的解讀是:增減權在人大常委會,職權的限制有二:一,需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區政府;二,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不屬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基本法生效後,附件三有三次增減:1997年7月增駐軍法等5個,刪關於國徽的行政命令(已增國徽法),1998和2005各增1個。現在實施的「全國性法律」12個(不包含八二憲法和國安法),並非6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