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非偏重 是罪罰相當
中院對薄熙來的一審判決是:受賄罪判無期徒刑,貪污罪判刑15年,濫權罪判刑7年,三罪並罰處無期徒刑。
刑法383條規定,貪污10萬元以上,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按:最長20年)或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判死刑。刑法制訂於1979年,以購買力評估,10萬元的量化標準現在約500萬元。
薄熙來受賄和貪污超過2,000萬元,被判無期徒刑,不算是「重判」,審判長的量刑有法律根據,算是「罪罰適當」。
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貪污案中,原北京市委書記陳希同、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被確定的貪、賄金額,分別是55萬、239萬元,他們的刑期分別為16年、18年。「新海派」大紅人、通天人物黃菊(政治局常委)的政治大管家王維工,貪污900多萬被判死緩。薄的貪、賄金額遠大於他們,相對而言他的判刑並不「偏重」。
薄案不同於兩陳案的,是前者還有濫權瀆職罪,判刑7年,這是刑法397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刑罰。
最高法院前院長蕭揚曾說,刑事案件的處置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則。濟南中院對薄的判決,實際是按照「黨意」行事,但有完整的「法律外衣」,量刑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並無對薄苛重判刑的「傾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