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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頭巾不管用 薄公子判無期
 
丁望

原題:1.排除合理懷疑 薄案一審定案;2.如膠似漆說 未解薄困境
原載:1.信報〈思維漫步〉專欄,2013.9.26,A17版
   2.信報〈中國21〉專欄,2013.9.23,A17版
上網:2013.9.27

 
  說明:作者將兩文合併,改題為〈綠頭巾不管用 薄公子判無期〉,內文略有刪改。
 

  關鍵詞濟南大審判,一審判決,刑訴法,合理懷疑,演繹,綠頭巾,法律外衣,可觀賞,程序公正,障礙

  引述歷史典籍:
路漫漫其修遠兮(屈原.離騷)

 
圖1,薄熙來一審罪成,判無期徒刑。網絡圖片。

 

  濟南大審判一審於9月22日判決,裁定北京公子族名人薄熙來觸犯受賄、貪污、濫權罪,判處無期徒刑。

  本文以法學的視角,取刑訴法(2013)為主要的研究載體,詮釋濟南大審判的判決,論述薄公子自戴綠頭巾無助於「辯白」,困囚於秦城監獄;裁判方排除「合理懷疑」,以確定判決的證據;審判長的量刑,算是「罪罰適當」,並無外國媒體說的「偏重」或「苛重」。


  演繹刑訴法 涉合理懷疑 

  濟南大審判一審開庭於8月22日,與最高檢察院對薄熙來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2012年10月)相隔10個月。時間的安排,與刑訴法(2013)在1月1日生效(去年3月公布)有關。

  與刑訴法(1997)比較,刑訴法(2013)對程序公正有較好的規範。濟南大審判可視為司法改革和落實刑訴法(2013)的新「試步」。

  從一審的調查、辯論庭審到合議庭判決來看,濟南中院對塑造依據刑訴法(2013)、力求程序公正的形象,可謂全力以赴。

  9月22日合議庭的主角,是審判長王旭光。他對刑訴法(2013)的演繹,著力於排除「合理懷疑」,以解釋相關證據的可接受性。

  所謂無罪推定、疑罪從無、控辯平等,並非寫入刑訴法(2013)的術語,而是法學界、司法界對相關條文的概括。「合理懷疑」則寫入刑訴法(2013)53條,它規定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之一,是確認的「事實」應已排除「合理懷疑」。

  就薄案而言,被告人和代理人(辯護律師)在調查、辯論庭審中,有權對檢方和證人的指控或證供提出「合理懷疑」,檢方和裁判方在綜合全案證據時,必須以事實排除「合理懷疑」,相關的證據才能成立。

  「合理懷疑」(reasonable doubt)的概念,是刑訴法(2013)新增加的,源自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在2007年7月發表的〈第32號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 No.32)。對刑訴法(2013)引進「合理懷疑」概念,本人的解讀是:「向善」的試步。


  綠帽不管用 需可靠證據

  薄熙來在庭審時翻供,推翻在中紀委的供詞;又以痛罵證人、醜化妻子谷開來,對他們的證供提出「合理懷疑」。被最廣泛議論的,是公子自戴綠頭巾(香港習慣稱「綠帽」),大談夫人與「家奴」王立軍「如膠似漆」、王對夫人「言聽計從」,強調他們品德差,證供不可信。

  他的自辯是「山寨式」,隨意性的辱罵、抹黑而提不出證據,不可能推翻檢方已採納的證供。他的「合理懷疑」,必須有充分的證據支持。

  審判長排除「合理懷疑」最有力之處,是薄聲稱對購入法國尼斯的別墅不知情,因而對徐明的證供提出「合理懷疑」。

  據審判長的敘述,薄於2012年6月交中紀委的自書材料,提到與谷開來、徐明「共同談論法國別墅」。這是中紀委「尚不掌握相關證據」前的交代,谷則在2013年1月的證言初次提到相關的情節;兩人的前後證供,「在主要情節上能夠相互印證」。

  審判長因此排除薄對徐明證供的「合理懷疑」,確定其對別墅事知情,受賄罪成立。

  審判長排除的另一「合理懷疑」,是薄在庭審時說,他的自書材料,是在中紀委壓力下「違心所寫」,即刑訴法(2013)中的所謂「非法證據」。

  他的自書材料,是指2012年6月的〈關於我和徐明經濟問題的說明〉、7月〈關於我和唐肖林之間的經濟關係〉。

  刑訴法(2013)規定,檢方需「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57條);禁止「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50條)。另一項規定是排除「非法證據」,不得作為起訴、判決的依據(54條)。

  審判長依據刑訴法(2013)54條、最高法院關於刑訴法的司法解釋(簡稱「法釋」),稱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非法證據」應予排除,薄所稱的「壓力」則不涉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

  在偵查、檢控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恐怕都受「坦白交代」的壓力,但不同於受到刑訊逼供。

  薄原是「黨和國家領導人」,不同於普通嫌疑人。他有上層人脈和特殊社會關係,其案件備受各方關注,偵查方不至刑訊逼供,而他也未提受刑訊逼供。


  量刑非偏重 是罪罰相當

  中院對薄熙來的一審判決是:受賄罪判無期徒刑,貪污罪判刑15年,濫權罪判刑7年,三罪並罰處無期徒刑。

  刑法383條規定,貪污10萬元以上,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按:最長20年)或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判死刑。刑法制訂於1979年,以購買力評估,10萬元的量化標準現在約500萬元。

  薄熙來受賄和貪污超過2,000萬元,被判無期徒刑,不算是「重判」,審判長的量刑有法律根據,算是「罪罰適當」。

  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貪污案中,原北京市委書記陳希同、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被確定的貪、賄金額,分別是55萬、239萬元,他們的刑期分別為16年、18年。「新海派」大紅人、通天人物黃菊(政治局常委)的政治大管家王維工,貪污900多萬被判死緩。薄的貪、賄金額遠大於他們,相對而言他的判刑並不「偏重」。

  薄案不同於兩陳案的,是前者還有濫權瀆職罪,判刑7年,這是刑法397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刑罰。

  最高法院前院長蕭揚曾說,刑事案件的處置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則。濟南中院對薄的判決,實際是按照「黨意」行事,但有完整的「法律外衣」,量刑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並無對薄苛重判刑的「傾斜」。


  程序公正路 仍是障礙多

  濟南大審判的整個過程,是演繹刑訴法(2013)的一次嘗試,使薄案的處置有可「觀賞」的「法律外衣」。

  刑訴法(2013)及其背後的程序公正理念,是胡溫新政「頂層設計」的司法改革「內核」之一。但是,薄案的程序公正只是個別的「特殊性」,還是將在各地推廣而具「普遍性」,仍是未知數。

  原因是黨政官員干預司法、司法人員固守有罪推定觀念,仍是「普遍現象」。9月24日,《中國青年報》發表署名文章〈政府怎能有「不得不違法」的苦衷〉,指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行政機關領導甚至一把手隨意出面干預案件,有些還以政府名義發函要求法院考慮其不得不違法的苦衷,甚至對法院受理……提出嚴厲批評。」

  9月23日,中共中央黨校的《學習時報》,轉載〈警惕「司法人質」現象蔓延〉,透露:「許多人認識到『中國式錯案』幾乎都有一個關鍵因素,就是刑訊逼供,……當刑訊不再如既往那樣恣意放縱之時,……『司法人質』成為刑訊替代的一種新手段。」

  社會的現實,讓人們感受到司法的程序公正仍面對許多障礙,路並不平坦,如屈原的《離騷》謂:「路漫漫其修遠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