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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 程序公正之路
 
丁望

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2013.9.5,A18版
上網:2013.10.2
字數:3,786

 

  關鍵詞:刑訴法(2013),程序公正,無罪推定,合理懷疑,辛普森案,法治,有罪推定,專政論,一黨領導體制

  引述歷史典籍

  一體之治/明憲法矣(管子.七法)
  不法法則事毋常,法不法則令不行。(管子.法法)

 
 圖1,薄案庭審樹立了「程序公正」的一個樣板。薄熙來與徐明(左)、王立軍(右)在庭上對質。網絡圖片。
 

  在濟南大審判中,被告人和代理人(律師)享有充分的抗辯權,審判長在一審調查庭和辯論庭秉持「中立」,不向控、辯任何一方「傾斜」。

  這是依照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力求程序公正的「樣板」;但是,未必具「可複製性」和「可推廣性」,未必能成為可傳承的司法「典範」。


  修改第43條 禁自證有罪

  第二次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簡稱刑訴法),於2012年3月十一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由胡錦濤以「國家主席第55號令」於同日公布,於今年1月1日生效,權稱為刑訴法(2013)。

  在中共中央主導制訂、人大審議通過、國家主席公布的「國家法律」中,刑訴法與民事訴訟法(民訴法)、行政訴訟法(行訴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海訴法),合稱為四大程序法。

  刑訴法的「原創」在1979年,人大委員長葉劍英於同年7月以委員長第6號命令公布(當時未設國家主席職,1982年才恢復),1980年1月1日生效。

  1996年3月,第一次修改文本由國家主席以第64號命令公布,1997年1月1日生效,權稱為刑訴法(1997)。

  兩次的修改文本,優於「原創」。與刑訴法(1997)相對而言,刑訴法(2013)又有較多的「改善」。

  「改善」之一,是在第2條加入「尊重和保障人權」一句。

  更為重要的,是對程序公正中的「無罪推定」原則,有較為「細化」的規範。

  刑訴法(2013)把原來的第43條改為第50條,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把原來第46條改為第53條,對庭審的證據有更嚴格的規範,首次引入「合理懷疑」概念。

  對於「合理懷疑」,本人的解讀是:檢控方(檢察院)對偵查方(公安局)提供的證據,或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律師)對證供的可靠性,均有「合理懷疑」權並提出辯駁、提供反證。

  刑訴法第50條規定,綜合查核全案證據,必須依法核實證據「排除合理懷疑」。這是對被告人的權益保障。


   在初級階段 執行刑訴法

  中國大陸不同於香港、台灣,社會仍遠離真正的法治之道。執政黨主導制訂了許多法律,不等於有了法治。

  以民為本的社會,以良法、優制建立法治的秩序文化,規範和限制公權力,建立司法獨立的機制,確保包含無罪推定的程序公正,保障民眾的自由、平等和其他基本人權,讓社會走入文明的軌道。

  在「一黨領導」體制下,不會有西方式的法治。但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建立初步(低端)的法律秩序,確保民眾合法權益,是必須的。

  所謂依法治國,就是依執政黨的八二憲法和「國家法律」行事;涉及刑責的案件,嚴格按照刑訴法(2013)規範的程序,在公檢法的偵查、檢控、審判三權分立之下,尋求懲治罪犯和保障人權的平衡點,構建程序公正。

  無罪推定原則是程序公正的「內核」之一。儘管刑訴法沒有「無罪推定」四個字,但刑訴法(1996)和刑訴法(2013)同在第12條規定,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又分別在第162條、195條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作「無罪判決」。

  在無罪推定原則下,證供必須在庭審中質證、核實,排除非法收集的證據,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刑訴法(2013)對舉證的規範比以前更嚴格,這是應關注的變化。

 
  聯合國公約 寫無罪推定

  以無罪推定(presumed innocent)而言,聯合國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被視為無罪。」(Everyone charged with a criminal offence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be presumed innocent until proved guilty according to law.)【第14條第2款】。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在2007年7月發表的〈第32號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 No.32)稱,無罪推定是指檢控方提出的起訴證據,必須在排除所有「合理懷疑」、證實有罪之前,應視為無罪。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

  北京當局於1998年10月簽署上述公約,也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簽字。

  雖然中共中央主導的人大一直未批准前一公約,但刑訴法(2013)吸納了公約的無罪推定價值觀,加進「合理懷疑」和禁止「自證有罪」的概念,可視為「向善」的修改。


  以辛普森案 說司法文明

  持司法改革觀的最高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在闡述「現代刑事司法觀念」時,提到「無罪推定觀念在司法實踐中的落實還存在不少困難」,原因之一是有罪推定的觀念依然「根深蒂固」。

  他說:「美國世紀大審判的辛普森案,堪稱詮釋無罪推定的經典案例。」

  他提到的辛普森案(O. J. Simpson murder case),於1994年發生於加州,經八、九個月的審判,陪審團於1995年10月裁定被告人、美式欖球明星辛普森謀殺前妻及好友的罪名不成立,法院判他無罪釋放。

  沈氏以此案為典範,提到刑訴法(2013)實施後,司法界「應當切實樹立起無罪推定觀念」,徹底拋棄有罪推定觀念。

  所謂中國的崛起,應是法治的實現,首先是建立上述的初步法律秩序。

  程序公正,是法治的「基礎工程」;建立並秉持無罪推定原則,是構建程序公正的重要一步。罪與非罪必須依據法律和合法的司法程序,而非長官意志下「強化專政職能」的「政治需要」。


  濟南新樣板 未必能傳承

  庭審公開、訊息透明、依刑訴法(2013)尊重司法程序,確是濟南大審判的「創舉」(北京名律師李莊稱,庭審開了司法史上的「先河」)。當然,這是與過去形式化的庭審相對而言。

  濟南大審判對舊模式的突破,對程序公正的「示範性」,不一定成為司法改革的「主調」;一時的「亮點」,不一定就可讓長期存在的「司法黑暗」消失。

  知識界思考群有懸念的原因,是程序不公、司法黑暗,是積重難返之弊。9月2日,中共中央黨校的《學習時報》,發表〈警惕刑事司法實踐中的「七化」現象〉一文,提到經濟政治化、民事刑事化、司法地方化,外力裹脅化、執法運動化、辦案創收化、執法隨意化。

  它說:「地方的黨政機關或者政法部門基於地方保護而運用刑事司法權插手經濟糾紛,……越權管轄。」

  它透露:「不少地方把辦理刑事案件演變成一種創收手段。……一些政法機關以辦案為名,行創收之實,亂收濫罰,使得刑事執法、司法權在運行中被異化。」

  它也觸及「執法隨意化」:「辦案中搞有罪推定,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隨意實施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導致冤假錯案。」


   拳頭出罪名 不理刑訴法

  刑訴法(2013)能否建立無罪推定的司法秩序文化,能否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基本人權,關鍵在於司法機構嚴格依法行事,而非在法律之外按「長官意志」行事。

  在刑訴法(2013)生效前,高層司法官早就提到無罪推定,如蕭揚在最高法院院長任內(1998-2008),就多次論及無罪推定,聲稱「堅決反對有罪推定」、「堅決貫徹當事人平等原則」。原最高法院副院長劉家琛曾說:「一個國家要是沒有司法權威,……要付出很大的代價。」

  他們雖然了解司法存在的弊端,但都無法扭轉地方司法人員對刑訴法的「選擇性」執行。

  刑訴法(2013)第50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這樣的「禁令」,在刑訴法(1997)、刑訴法(1980),均有同樣的表述。但是,不少地方的司法人員卻是「靠拳頭出罪名」,導致許多冤假錯案,甚至誤殺無辜者的大冤案。

  再如刑訴法(1980)第43條,刑訴法(1997)第64條、刑訴法(2013)第83條,都規定拘留當事人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其家屬,但不少辦案者並不理會這種「時限」。有的「執法者」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為藉口,拒絕回答當事人家屬的詢問。

  法律的「白條現象」,使刑訴法關於司法程序的規範、對當事人基本人權的保障,形同虛設。


  專政論影響 難改左習慣

  薄案的庭審,樹立了「程序公正」的一個樣板,但人們質疑它是「特殊的例外」。包含無罪推定、當事人享有充分辯護權的程序公正,或仍是「遙遠的夢」。

  有疑慮的原因之一,是毛澤東的無產階級專政論,九十年代某權要的敵對勢力論和強化專政職能、「穩定壓倒一切」論,對司法的影響甚大,形成頑固的有罪推定觀。

  在司法界,特別是地級市、縣、鄉鎮的政法系統官吏,往往以「長官意志」行事,強調「配合政治大局」,固守有罪推定觀,以維護「領導的威信」、辦案者的「面子」。

  鼓吹司法改革的現任最高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說:「有罪推定的思想在一些司法人員心中依然是根深蒂固的」,被告人「人格尊嚴和法定權利難以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

  司法改革和實現程序公正的障礙,還在於不少公、檢、法官吏的法律專業和道德質素偏低;「權力尋租」和「看錢辦案」,使程序約束脆弱、沒有司法公正。

  人大原副委員長顧秀蓮,在人大常委會議上說:「有的法官、檢察官司法水平不高,司法作風不過硬,判斷事實、適用法律、駕馭庭審、調解糾紛的能力有欠缺,辦案不嚴格、不規範、不文明,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

  重慶市高級法院院長錢鋒提及貪腐法官時,說:「問題法官有兩面人生。小圈子外,冠冕堂皇,正人君子;小圈子內,漆黑一團,腐敗透頂。八小時內,受人尊敬;八小時外,醉生夢死。……圈子內相互關照,利益共享,將手中司法權視為私人物品恣意玩弄。」

  即使在新總書記發起掃「四風」之後,仍有地方公、檢、法官員「頂風違紀」,上海市高級法院的高官「集體嫖娼」,山西省檢察院副檢察長文曉平(正廳級)、太原市晉源區檢察院檢察長常向東與中共太原市晉源區委組織部副部長翟俊宏等6人,接受私商「奢靡娛樂」招待(有「歌廳小組陪酒陪吃」)。這一類經常發生的「腐敗行為」或「權力尋租」,令民眾對執法公平、司法公正缺乏「信心」。

  《管子》謂:「一體之治,……明憲法矣」(七法);「不法法則事毋常,法不法則令不行」(法法)。沒有良法約束,官員失責、政事失常;不循法律秩序,政令難以暢通。下決心建立良法善治,才能跟隨人類的文明潮流。

 
  後記:本文與發表於〈中國21〉欄的〈薄案引發爭論 刑訴法受考驗〉(2013年9月10日A18版)、〈有罪推定觀 仍難以消除〉(2013年9月17日A16版),合併為一文,略有段落的調整和文字的修改、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