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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大審判 豎程序地標
 
丁望

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2013.8.29,A19版
上網:2013.8.30
字數:原稿1,888,上網2,408

 

  關鍵詞:濟南大審判,程序地標,司法程序,刑訴法,無罪推定,程序公正,合理懷疑,辯護,懸念

  相關人物
:薄熙來,王旭光,溫家寶,胡錦濤,沈德詠

 
圖1,控辯雙方對簿公堂。濟南中級法院圖片。

 

  薄熙來案的濟南大審判,已完成一審的證據調查和控辯雙方的辯論,合議庭的宣判則是「擇期舉行」。

  自中共於1949年10月建政以來,薄案是高官案中一審時間最長、被告人自辯權和代理人(律師)辯護權最充分的一次。

  更具「標誌性」的,是濟南大審判按照刑事訴訟法(2013),讓一審沿著完整的司法程序,走出程序公正的第一步,豎立了程序地標。但是,這個地標也留下懸念:它是牢固、永久的標誌,還是外表一時「美麗」的豆腐渣,如同湖南湘西沱江大橋那樣外觀好、很快就倒塌(2007)?大家的懸念,仍將繼續繫在時光的隧道,但願地標能經受時間的考驗。


  在黨意之下 有法律外衣

  8月22日,本欄發表〈濟南審薄熙來 純刑事案取向〉,對濟南大審判的評估是:在「黨意」之下有完整的「法律外衣」。

  所謂黨意,是中共中央高層的共識,關乎溫家寶總理的「3.14講話」(2012)、胡溫新政中的司法改革理念;所謂法律外衣,是法意,關乎刑訴法(2013)對證據、一審程序的規範。

  在人大年會記者會,溫氏發表的「3.14講話」,回答王立軍事件的提問時說:「我們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理。調查和處理的結果……要經受住法律和歷史的檢驗。」又說:「現在重慶市委和市政府必須反思,並認真從王立軍事件中汲取教訓。」

  他強調法律的依據和時間驗證,不是一個人的意見,而是獲政治局常委會授權而發表。他也暗示薄牽涉王立軍事件的責任。

  薄在2012年3月15日免職之後,中共中央處理薄案也持「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決定「純刑事案」的取向。這是本欄閱讀中共中央一系列相關文件後的解讀。

  支持這種判斷的,還有胡溫新政中的司法改革理念。2010—2012年,體制內深改派學者和最高法院副院長沈德詠發表一系列文章,論及司法改革特別是程序公正,傳遞了胡溫新政的改革訊息。

  在實務方面,胡溫推動了刑訴法第二次修改。歷經多年的審議,2012年3月14日的十一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修正文本;胡錦濤同日發布國家主席第55號命令予以公布,2013年1月1日生效。


  按照刑訴法 有完整程序

  與第一次修訂的刑訴法(1996)比較,刑訴法(2013)的改動幅度大(由225條增至290條)。其中,第一編「總則」第五章的「證據」(第48—63條),第三編的「審判」中的第二章「第一審程序」第一節「公訴案件」(第181—203條),關乎濟南大審判的一審程序和庭審證據。

  關於證據和程序,刑訴法(2013)的條文較多。其「優化」之處,一是對證據的調查、核實,有較明確的規定;二是把禁止刑訊逼供、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細化」。

  例如關於證據的收集,第50條新增「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新增的規定,還有採用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口供,「應當予以排除」(第54條)。

  再如關於第一審程序,刑訴法(2013)第188條規定,法院可強制證人出庭,刑訴法(1996)的規定是「作證義務」,並無強制措施。證人出庭,有助於質證,也增加庭審的透明度。

  不過,前者對強制出庭有這樣的限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這是顧及家庭倫常,避免夫妻、父子、母女在庭上對質。

  對於刑訴法(2013)的著力點,本欄的解讀是:

  一,程序的「合理性」和「完整性」,程序公正(包含無罪推定)的理念;
  二,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正當性和合法證明,注入對證據的「合理懷疑」概念;
  三,改善對人權的保障,特別是被告人辯護權和防範刑訊逼供。

  刑訴法(2013)的生效、胡溫新政中司法改革的理念,以濟南大審判為「試步」的一個平台。

  關於一審程序的框架,刑訴法(2013)與前一修正文本的規定大體相近。但是,濟南大審判的一審程序,與劉志軍案(2013)或陳良宇案(2008)、陳希同案(1998)有很大差異。

  前者依據刑訴法(2013)庭審有完整的程序;後者卻大大簡化程序,證人大都不出庭對質,被告人或律師的辯護權缺乏保障;被告人的「最後陳述」,多半是「悔罪」式,無真正的程序公正可言。如劉志軍在庭上的「最後陳述」只是悔過,並扯到「中國夢」迎合政治權要,與薄的「自主陳述」截然不同。

  濟南大審判的一審程序,本欄歸納如下:

  一是庭審前的起訴書送達、公開審判公告、庭前會議等。

  二是庭審的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調查,對證據的調查、核實(8月22—24日);第二階段是辯論,控辯雙方辯論,在辯論終結後由被告人「最後陳述」(8月25—26日);第三階段是判決,由合議庭判決案件,據刑訴法(2013)第202條,法院受理(2013年8月)後2個月應宣判,至遲不超過3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需報最高法院批准)。

  三是控辯雙方的舉證、質證。

  四是一審訊息的公開、透明。

  本欄把濟南大審判稱為「程序地標」,理由是庭審的程序完整,控辯雙方獲得平等的發言權。被告人獲得充分的自辯權和「自主」的「最後陳述」;律師也享有其充分的辯護權,被告人和律師均作無罪辯解。


  持無罪推定 建程序公正

  更為重要的理由,是一審體現了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是程序公正的「內核」,刑訴法兩次的修正文本,同在第12條規定: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定一個人有罪,偵查方(公安機關)、起訴方(檢察院)需提出證據並經合法程序證明,由審判方(法院)依法裁定接納與否,再決定是否定罪並判刑。在一審的第一、第二階段,審判長和審判員是「中立」的角色,聽控辯雙方的辯論,維持庭審的法定秩序。

  許多人把濟南大審判當一場戲,把注意力放在薄熙來,忽略了審判長王旭光秉持無罪推定原則。在一審的第一、第二階段,他頗能把持「中立」的角色,讓控辯雙方有平等和充分的發言權;只聽控辯雙方的辯論,不發表什麼意見,不向任何一方「傾斜」,也沒有常見的法官「嚴詞喝令被告」的舉動,只是有時提示辯方不要離開本案的話題。這是非常難得的。

  濟南大審判創造了嚴格遵守刑訴法的新模式,這種體現程序公正的新模式,能否有「可持續」的空間?在法律之前是否人人平等(充分自辯權不獨薄熙來可享有),仍是未知數。

  (後記:〈思維漫步〉欄的篇幅1,888字,原稿往往因限於篇幅刪去一小部;本文上網時,補回刪去的部分。本欄文本,以上網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