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會 依法律行事
北京官員把「愛國愛港」定為參選門檻,是根據鄧小平在1987年對「基本法」草委的講話(見《鄧小平文選》第3卷頁220)。在法治社會的香港,北京要人的講話沒有「必然的約束力」。北京官方還得透過法律程序如修改「基本法」,或由特區政府對選舉的立法,形成法律文本的約束力。「基本法」或有關選舉的本地法例,如無相關的門檻限制,是不可能有法律的約束力。
「基本法」第11條規定,香港的制度和政策依據「基本法」;第18條規定,香港實行的法律是「基本法」和第8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特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在香港法律之外附加政治門檻,是行不通的。
透過立法或修法附加門檻,可能引起社會更大的爭議,未必形成社會共識。
其因之一,是在不同社會制度下,「愛國愛港」或「愛國愛黨」的意涵有很大差異;其因之二,是在「一黨領導」體制下,「愛國愛黨」之類的裁量,沒有法律的準則,導致當權者的「和尚打傘」──無髮(法)無天。
港人是真正的愛國愛港者,認同香港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和中國傳統文化。港人既是七、八十年代投資中國大陸最大、促進經濟發展的族群,也對上十億同胞有濃濃的人文關懷,從九十年代對華東大水災災民的慷慨捐助,到2008年汶川大地震的最高捐款額,無不凸顯港人的人道情懷。
港人更深愛生於斯長於斯、有充分自由和法治的香港,維護香港的法治、自由、廉政和經濟的繁榮、社會的穩定。
港人理性參與一些社會抗爭,如碼頭工人罷工、知識界等爭取真正的普選,都是法律之下的自由權。即使有人提出或許是「偏激」的口號,卻不是「對抗中央」。把聽不進的逆耳話、比較激烈的批評,視為「不愛國不愛港」甚至扯到「港獨」,是無視香港有意見多元化的民間社會,也有長久的良好的秩序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