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特區 按照基本法
所謂「憲法適用於香港」,並非新鮮之說。早在2004年,有司長級的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所長稱,香港要「嚴格按照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辦事。當時,本人在本報發表〈回歸法律軌道 兩制不犯一國〉等文(收入《香港大論戰》一書,頁133—148),以法律的視角,論析「憲法適用於香港」之說牴觸基本法。
政治的歸政治,法律的歸法律。理性討論八二憲法是否適用於香港,要避免政治的「偏好」或「偏惡」。
適用與否關乎兩種法律要素。一是法律文本,二是司法程序。前者涉及基本法的法律地位,包括「合憲性」;後者涉及法律在香港的效力。
在「一國」屋簷下,基本法與八二憲法有「法律臍帶」關係,這就是八二憲法第31條賦予基本法的「合憲性」:「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部法律就是香港基本法,其序言闡述根據憲法第31條,制定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的制度。
早在基本法於1990年4月公布前,中英聯合聲明(1984年12月簽訂、1985年6月互換文本,簽字者為趙紫陽和戴卓爾夫人)及其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就確定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將以「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85年6月第16期,頁504)。
基本法序言有相應的表述:「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
由此可見,在「一國兩制」下,香港保持原有的制度是依據基本法,而非其他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