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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黑箱封閉 旺陽事件難白
 
丁望

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2012.7.19,A19版
上網:2012.12.13

 
  關鍵詞李旺陽事件,七一二報告,黑箱,弱勢群體,政治假案,民法通則,上訪,生命價值,反革命,黑五類,生命差序,秋後算帳

  相關人物:李旺陽,李旺玲,馬宣立,蒙海強,周一嶽,唐荊陵,劉健儀,毛澤東,劉少奇,張志新

  引述歷史典籍
  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惻隱之心,仁之端也。(孟子)
  察眾人之所共疑(漢書.王嘉列傳)
 
 
 

  李旺陽事件(六六事件)的真相難白,是意料中的事。

  湖南省公安廳發表的〈關於「李旺陽死亡」的聯合調查報告〉(以下稱「七一二報告」),是敷衍香港民意的政治宣傳品,香港主要報紙、電視台質疑其「結論」(自殺)。訪問過李旺陽的有線電視記者林建誠說:「用一個比一個大的謊言,去掩飾真相。」

  「七一二報告」發表後,許多港人仍留意李旺陽事件,期望揭開真相。對於港人的擇善固執,本欄的解讀是:一,對社會事件的關注、對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對構建文明社會的期望,文明社會是良法之治、保障人權的自由社會;二,對普世價值的認同,對自由(如人身自由)、平等、生存的權利和生命價值尤為執著;三,對無辜、無助者的惻隱之心,如《孟子》謂:「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惻隱之心,仁之端也。」


  質疑自殺說 軟禁李旺玲

  對於「七一二報告」的自殺結論,香港醫學專家並不認同。

  港大病理系法醫科副教授馬宣立認為,「雙腳著地吊頸」而頸部骨折之說不合邏輯,面部沒有發黑(紫青)也令人生疑。退休法醫蒙海強表示,「對於雙腳著地吊頸,令第四節頸椎骨折存疑。」

  在「七一二報告」發表前,港府食物及衛生局局長周一嶽醫生說,不相信李旺陽自殺之說,因他是坐牢已久、意志很強的人,不太可能有自殺之念,且自殺前不留遺書;他是失明失聰者,怎能把床單裁成布條,編成一個結自殺(大意)。

  「七一二報告」的疑點,還在於李旺陽妹李旺玲同意「驗屍火化」的簽名(6月9日),與委託唐荊陵律師的簽名(6月7日)不同,有偽造之嫌。

  李氏兄妹的合法權益受侵犯,也是不可忽略的。1987年1月生效的〈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民事權益受保護,當事人可委託律師「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3、5、63、98條);邵陽市警方變相軟禁李旺玲、驅趕受委託律師唐荊陵,牴觸了〈民法通則〉等法律(請參閱本欄6月14日文〈還是和尚打傘 侵犯人身自由)。

  疑點重重,自不可能取信於港人。港區的「全國人大代表」、自由黨主席劉健儀律師說,打算致函溫家寶總理,要求「中央徹查」。


  地方和部門 維護利益鏈

  港人期待「中央徹查」以揭開真相,是「最後的希望」。本欄認為,在中共十八大前不會有「中央徹查」的事。

  原因之一,是官方「調查報告」造假是「家常便飯」。

  從毛澤東時代到九十年代「反自由化」和「維穩」以來,中共黨內政治事件和群體抗爭事件的「調查報告」,不少是造假的政治宣傳品。最具「毛澤東時代特色」的,是毛對劉少奇的嫁禍。

  在毛主導下,1968年的中共八屆十二中全會,「通過」清算「叛徒、內奸、工賊」劉少奇的決定,並附對劉的「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似模似樣,有二、三十年代的「機密檔案」,還有指控劉是「叛徒、內奸、工賊」的供詞和受審者的簽名。八十年代初,中共中央為劉平反(胡耀邦在翻案過程中「起了作用」),透露供詞是刑訊迫供的產物,都是偽證。

  九十年代實行「維穩」政策以來,政治假案和刑事冤案仍不少。

  政治假案及其「調查報告」的造假,與地方和部門(如政法系統或黨委宣傳部門)的保護主義息息相關。

  地方和部門的長官為了自身的「領導權威」,大都對上訪、申訴者「秋後算帳」,推卸造成假案、錯案的責任,不認錯更未「糾偏」。近年的山東陳光誠事件、浙江錢雲會事件、北京艾未未事件等,都涉及地方官和政法系統的權力、利益,大多數當事人或其家屬申訴無門,盼不到「中央徹查」。

  北京《半月談》雜誌最近發表報道,提及律師上訪之難:「律師只能逐級申訴上訪,法院信訪部門則逐級下轉,大部分案件都是不了了之,石沉大海。」

  「不了了之,石沉大海」,恰也是政治冤案的「結局」。


  事件難翻案 涉生命差序

  李旺陽「自殺」說難以翻案,還涉及身份和生命價值的「差序」,這是港人未必了解的關鍵因素之一。

  在「一黨領導」體制之下,不同的階級、戶籍、身份的「政治待遇」、升學就業機會、生命價值不同,並形成相關次序的差異即「差序」。

  在毛澤東時代,有名為黑五類(包括反革命分子)的階級敵人。九十年代以來,「反革命」換成「顛覆國家政權」之名,階級敵人則稱為敵對勢力,名稱雖不同,但同是專政對象,專政對象還有什麼生命價值可言?遼寧的張志新批評文革,「毛皇侄」便扣上「反革命」之罪判處死刑,上刑場前割其咽喉,防止呼「反革命口號」。

  李旺陽聲援八九學生和平請願,被指為煽動顛覆國家罪而入獄。既列入專政對象,生命價值也就渺小。地方官場中有「話語權」者,能珍視其生命價值為「自殺」說翻案嗎?

  《漢書.王嘉列傳》論述朝廷政治,提到當政者要「察眾人之所共疑」。把這句話移植於當代的公共治理體系,其要義是:能以誠信釋眾疑,才能緩解民怨。湖南的一些地方官,以造假的宣傳品應對「眾人之所共疑」,能有公信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