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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和尚打傘 侵犯人身自由
 
丁望

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2012.6.14,A21版
上網:2012.12.13

 
  關鍵詞李旺陽案,忽然自殺,和尚打傘,無法無天,人身自由,軟禁,生命權,法治

  相關人物:李旺陽,李旺玲,錢雲會

  引述歷史典籍
  京師遙遠,告冤無所。(後漢書.賈琮列傳)
  能法之士必強毅而勁直,不勁直不能矯奸。(韓非)
 
 
 

  香港市民於6月10日遊行,呼籲北京當局徹查李旺陽事件,參加者超過二萬人。

  八九和平請願參加者李旺陽(1950—2012)的所謂自殺案,疑點重重。湖南省邵陽市地方官吏對案件的處理,可歸納為「三不」:不依法、不合理、不透明。

  在香港「6•10遊行」後,溫家寶總理下令公布〈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全文於6月12日刊在《人民日報》14、15版。文件稱,「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調整和細化……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加大查處……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的力度。」

  文件的公布,與李旺陽「忽然自殺」事件,只是時間的「巧合」,還是溫氏藉文件的公布發出徹查事件的信號,頗值得稍後「跟進」觀察。據北京政界的消息,溫氏有正視和徹查事件的意向,但具拍板權者能否下決心支持、政法系統的取態如何,不得而知。


  軟禁李旺玲 違民法通則

  關於「6•10遊行」的專題報道,多家報紙重墨於「冤」。它們的標題是〈2.5萬人上街申冤:交出殺旺陽兇手〉(信報A12版),〈萬人踏破沉默 為旺陽呼冤〉(明報A2版),〈2.5萬人申冤〉(蘋果日報A1版),〈李旺陽冤死〉(am730 A1版)。內文多觸及港人呼籲「中央徹查」。

  呼冤和期待「中央徹查」的原因之一,是地方吏治腐敗,冤案纍纍,李旺陽「忽然自殺」的疑點太多,受李案牽連而失去人身自由者甚多,上訪北京之路「關山難越」,恰如《後漢書•賈琮列傳》云:「京師遙遠,告冤無所。」

  冤案多,關乎地方官(特別是地級市、縣、鄉、村官)和警察濫權,以「維穩」之名為所欲為。本欄以法律的視角,分析李旺陽案之冤。

  在任何法治、文明的社會,居民死亡有他殺疑點,或者家屬對警方的結論有質疑,提出相關的訴訟,法院得依據相關法律、按照司法程序獨立處理,開死因庭調查、裁決,相關的訊息透明。

  在中國大陸,卻沒有獨立的死因調查司法機制。地級市、縣的政法系統官吏,往往以「維穩」的一套政治打壓手段,搪塞或迫害死者的家屬,也監控維權律師和關心事件者。

  邵陽市地方官吏處理李旺陽案,並未依法行事。

  中共中央主導制訂的八二憲法和刑法、刑事訴訟法(簡稱刑訴法)、民事訴訟法(民訴法)、律師法等「國家法律」及行政法規,對於公民的法律權利都有規定。

  1987年元旦生效的〈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98條)。李旺陽在醫院「忽然自殺」,涉及公民的生命權,其胞妹李旺玲懷疑警方的「自殺」說,有權維護其民事權益。她要求有公信力的公證人在場之下由法醫剖屍檢驗,並委託律師代理要求調查真相之事,是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公民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63條規定,公民「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據上述條款,邵陽警方對李旺玲民事權益的處置與法律相背。首先,她有權委託廣州的律師作為民事權益代理人,警方把她和律師變相軟禁,後又迫使律師返回廣州,是侵犯當事人的民事權益。

  第二,未經當事人真正的同意,警方迅速火化李旺陽屍體,有毀屍滅跡之嫌,牴觸〈民事通則〉第5條。此舉既違法也不合理。死者的家屬應有屍體的歸屬權和處置權(除非法律規定的涉及傳染病、疫症關乎公共衛生安全)。地方官吏怎可「挾持」屍體,恫嚇、威迫家屬按「官意」照辦?

  第三,在警方與當事人的「民事活動」中,後者未處於「平等地位」,強勢的警方以變相軟禁等手段對待當事人,是違法行為。

  第四,案件的處理全在地方官吏的「黑箱」中,整個過程不透明,令民眾的疑問更多。生命案件的黑箱作業,違背了國務院的信息公開條例等法規。


  荒謬成常態 民眾太無奈

  在李旺陽案發生後,警方採取三項「維穩」行動,一是把李旺玲及其夫變相軟禁;二是在邵陽、湘潭,警方對李旺陽的一些朋友實施「監視居住」;三是對上述人士實施電訊監控,截斷他們與外界的聯絡。這都是非法行為。

  八二憲法37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39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40條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只有涉及〈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簡稱刑訴法)等法律規定的罪嫌,警方才能依據相關的程序限制人身自由,如監視居住。

  刑訴法界定的監視居住對象,是犯罪嫌疑人,且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者(50、51條)。

  李旺玲是民事權益當事人,她和律師、李旺陽的朋友,既非「犯罪嫌疑人」,也不涉及刑訴活動,警方實施監視居住、限制外出或變相拘禁,是沒有法律的依據。按照〈警察法〉24、48條的規定,侵犯人身自由要受行政處分或追究刑責。

  最荒唐的,是李旺陽的朱姓朋友拒絕寫「不過問李旺陽事件」的保證書,竟被警方處以拘禁十天。

  警方的不當行為令人吃驚。在任何法治、文明的社會,沒有警察會隨便截停行人,要他在「到超級市場不偷東西保證書」上簽字,因為是對人格的侮辱,也侵犯人身自由,任何人都可以拒絕並訴之於法院。可是,在「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地方官吏和警察的荒謬行為,竟成了「常態」,見怪不怪。

  警權大於法 人權無保障

  從河南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警察殺人(下崗職工李勝利)、把受害人從三樓扔下編造自殺假案,到浙江樂清市的殺人車禍(上訪者錢雲會被輾死)、李旺陽「忽然自殺」案,暴露地方官場的「和尚打傘」──無髮(法)無天,長官意志和警權大於法律,靠「專政力量」打擊報復。

  這一系列地方官的殺人放火(強制火化毀滅證據)惡行,暴露法律的「白條化」。

  在「一黨領導」的體制下,法律、制度是由執政黨主導制訂出來的,不少執政黨的地方官吏和警察卻不依法行事,非法侵害民眾合法權益,甚至毀滅他們的生命,積下民怨甚深。

  那些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法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以「國家信用」背書,自應讓民眾有「國家信用保證」的感受。人們期望中共中央和湖南省委,盡快徹查李旺陽「忽然自殺」案,與「國家信用」息息相關。

  執政黨的當務之急,是下決心整頓吏治,暢順政令,有效監管地方官執行保障民眾權益的法律,讓民眾免於恐懼,以消除「國家信用」的危機。且聽韓非(約前280—前233)的話:「能法之士必強毅而勁直,不勁直不能矯奸。」

 
  編者按:
  本文作者於6月11日在信報〈中國21〉欄發表〈地方官有三不 旺陽案疑點多〉,6月14日在〈思維漫步〉欄發表〈官員和尚打傘 侵犯人身自由〉。現作者將兩文併為一篇,略有刪節,以〈還是和尚打傘 侵犯人身自由〉為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