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嘉玲案件 釋法有規範
消除「雙非困擾」,無法迴避「九九釋法」。港人最值得關注的,是基本法對釋法的規範,「九九釋法」確定的立法原意。
1990年4月頒布、1997年7月1日生效的基本法,是香港的憲法,確定香港在主權轉移之後,「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BL5)。
基本法對釋法權和釋法範圍有規範。前者,確定釋法權屬於人大常委會(BL158﹝1﹞);後者的規定,是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有關香港自治範圍的條款自行解釋基本法(BL158﹝2﹞);但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指外交、國防)、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如對法律的解釋「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終審判決前要提請人大釋法(BL158﹝3﹞)。
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除第24條第2款關於永久居民的界定,還包括第22條第4款:「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
1999年1月29日,吳嘉玲等案(涉及中國公民偷渡入港、逾期居留、非婚生子女和居港權)裁決之後,人大應特區政府提請作出的「九九釋法」,是關於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由於釋法的提請繞過終審法院,故特區政府的「提請程序」在香港引起爭議。
在「九九釋法」之後,香港終審法院於2001年7月對莊豐源案(FACV26/2000)的裁決(父母原是廣東汕尾市農民的莊豐源,現年15歲,在屯門讀中學),則被北京人士視為牴觸基本法(BL158〔3〕)。
2011年終審法院審理剛果共和國在香港的債務案件,因涉及外交事項而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回到基本法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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