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項機制 減排和碳交易
公約是關於應對氣候暖化的法律框架,議定書則是執行法律的具體規範。
議定書誕生於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因大會地點在日本京都而稱為《京都議定書》,時為1997年12月;各方歷經7年艱難的談判,終使議定書於2005年2月生效。
在7年談判中,締約方簽署了一些重要協議,如2001年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的公約第七次締約方大會,達成技術性文件〈馬拉喀什協議〉;在議定書生效後的2005年冬,第十一次締約方大會在加拿大蒙特利爾舉行,通過實施〈馬拉喀什協議〉。
依據議定書及後來的協議,應對全球暖化的規範,本欄解讀為3大項。
一是對發達國家的減排「量化約束」:至2010年,所有發達國家的6種溫室排放量要減少5.2%(以1990年為基數,下同);其中,歐盟、美、日和加拿大分別減少8%、7%、6%;東歐各國亦受「量化約束」,減少5%-8%。美國於2001年退出議定書締約方,拒絕接受量化約束。
受限制的溫室排放氣體,主要是二氧化碳;其次是甲烷、氧化亞氮、六氟化硫、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
二是建立減排機制(靈活合作機制):清潔發展機制(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聯合履行機制(或稱遵守機制)(JI,Joint Implementation),碳排放交易機制(或稱國際排放貿易機制)(ET, Emissions Trade)。
三是2005年蒙特利爾大會提出的創新機制:籌劃2012年後應對氣候暖化的機制,即確定2012年後的減排目標,簽署議定書的延續協議。
為了開創「後京都時代」,聯合國氣候大會於2007年12月在印尼峇里舉行,達成13項內容和一個附錄的「峇里路線圖」:依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各國加強合作,透過談判達成減排的全球長期目標,包括美國在內的發達國要受減排指標約束;談判於2009年完成,在年底的哥本哈根大會尋求後續的議定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