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訂大量法律 不等於有法治
10月下旬的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稱憲法是「黨和人民共同意志」、「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維護憲法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
在中共黨史和相關文獻中,所謂人民主體地位、人民民主、人民當家作主是偽命題,權力的主體實際是執政黨,人民從未是「主人翁」。在「無產階級專政」的執政論和高度集權下,執政黨及其領導層實行全權主義;在執政黨內,連「黨內民主」也還在期待中,社會並未走向真正的法治之道。
中共中央主導制訂的法律,早已汗牛充棟。有大量的法律,並不等於有法治。
真正的法治(rule of law),不同於藉「法治」之名以法律制國、制民(rule by law),後者只是體現執政黨意志或家長意志的法制。
我對於法治的簡要解讀是:良法善治。法律以人為本,規範和限制公權,保障基本人權;在良法的基礎上,建立相關的制度,形成司法獨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程序公正的司法體系;構建尊重自由、平等、公義的價值觀和邁向民主、文明社會的秩序文化。
走向法治之道,首先要建立邁向文明社會的憲法體系,包括憲法及違憲審查機制。
就規範、保障人權而言,中共中央主導制訂的八二憲法、相對五四憲法、七五憲法、七八憲法有些「進步」,但仍遠遠不足。本文述評八二憲法的人權條款【1】,分析它面對的白條化之困、黨在法上、權大於法的「一黨領導」制度弊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