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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代的量化與胡錦濤後的接班群(1)
—以解構和歷史的視角分析政治世代和政治精英
 
 
丁望

上網:2013.9.22

 
  說明:

  2012年4月,作者應邀參加政治大學(台北)舉辦的、關於中共十八大學術研究會,宣讀了這篇學術研究論文。論文於7月略修改後,收入陳德昇博士主編的《中共十八大菁英甄補》一書,INK(印刻)於2012年9月在台北出版。上網的,是論文的一部分。
 
  關鍵詞解構、秩序文化、世代、量化世代、定格量化、精英優勢

  引述古典詩詞:人事有代謝,往來成古今。(孟浩然.與諸子登峴山)
 
圖1,列寧(1870-1924)。
 

  摘要

  「人事有代謝,往來成古今。」(唐.孟浩然)。

  2012年秋冬舉行的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屆一中全會,有黨、政高層的新陳代謝。這次的換屆改組,關乎政治世代的角色變遷,將開啟第四代中、後期(1950—1959出生,或可稱「五十後」)如習近平(1953—)、李克強(1955—)主導中共中央的新階段。   

  本文以解構和歷史的視角分析世代,先分解中共的權力觀和幹部體系的法律、制度結構,再建構世代體系,涉及世代的量化、世代的差異、世代的推移;同時,以秩序文化的視角,分析政治人物的精英優勢、十八屆政治局的競爭者,展現世代交錯的政治圖象。

  本文分析的世代,不是流行的「領導集體」世代,而是個人的世代,以每個人的出生年份為量化的要素;每一個階段的「領導集體」,都有不同的年齡層,是世代交錯的、多層次的年齡結構模式。

  本文分析的中共高幹,有兩個層次。一是高於部長的高層官員,即「黨和國家領導人」;二是省、部級官員,主要是省委書記和省長、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部長。對幹部制度、世代變遷的分析,以胡溫新政期間(2002—2012)為主。

 
  壹、權力體制:從專政論到新三民主義

  中共的國家論、權力觀和政治體制、幹部管理體系,深受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簡稱共運)的影響;在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旗幟下,中共一直擁抱「無產階級專政論」。 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修改(部分)通過的黨章稱:「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整個過程中,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1】;「四項原則」包括「堅持人民民主專政」。


  一、一黨體制:不與黨外分享權力

  所謂人民民主專政,就是「無產階級專政」即共產黨專政。這就是趙紫陽(1919—2005)說的「一黨領導」體制【2】

  中共的「一黨領導」體制,源自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的專政論。

  馬克思(1818—1883)狂熱歌頌1871年的法國巴黎公社,宣揚只存在72天的無產階級暴力統治。在巴黎公社成立之前,他就提出「工人階級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的口號【3】。他有一句話,成為共運口號的「經典」:「暴力是替孕育著新社會的舊社會接生的產婆。」【4】

  恩格斯(1820—1895)接過馬克思的暴力論,說:「暴力是社會運動藉以開闢道路並破壞死硬化政治形式的工具和手段。」【5】

  列寧(1870—1924)在1917年寫的《國家與革命》,宣揚馬、恩的「暴力革命不可避免」,把國家稱為「用來鎮壓某一階級的暴力組織。」【6】

  他們的無產階級專政論,是暴力論,也是權力獨佔論,無產階級(實指號稱代表無產階級的共產黨)不能同其他階級分享權力、政權【7】。這是共運的權力觀「內核」。

  繼列寧之後,斯大林(1879—1953)強調:「國家首先是一個階級反對其他階級的工具」,「紅軍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8】。在他控制蘇共和政府期間(1924—1953)實行個人專權的恐怖、暴力統治,建立高度集權的政治體制和命令型的計劃經濟體系。英國政治經濟學家哈耶克(F. A. Hayek, 1899—1992)在《通往奴役之路》,論及斯大林政體,稱它是通向奴役之路的極權主義【9】

  波蘭著名經濟學家布魯斯(W. Brus, 1921—)分析斯大林模式,提出「防範式恐怖」的概念。他認為,斯大林式的恐怖,是「在社會各階層(包括權力機構中的所有環節)充滿恐怖」,以達致政治的防範效應【10】


  二、家長專制:強化專政反自由化

  毛澤東(1893—1976)的權力觀、政體論,比上述共運領袖的「專政力度」更強。在文革初期,他竟提出「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論」,並寫入中共「九大」(1969)文件【11】 。被「專政」的「階級敵人」,竟有他先後指定的接班人劉少奇、林彪和大批政治局委員【12】

  毛澤東模式的權力觀和無產階級專政論,可概括為馬克思列寧主義和斯大林模式加秦始皇專制【13】。

  在毛澤東之後,中共中央自八十年代以來推行經濟體制改革,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快速,平反政治事件等舉措,又減輕了政治恐怖氣氛,但中共的權力觀、政體論沒有「本質改變」,「一黨領導」體制仍「堅持無產階級專政」。

  鄧小平(1904—1997)的家長制集權(1980—1994)【14】,排拒「黨內民主」,發生了胡耀邦(1915—1989)、趙紫陽(1919—2005)兩任總書記「非常態」的下台,並有政治清算之舉【15】

  繼趙紫陽擔任總書記者(1989—2002在任)在1991年的「七一講話」,強調「階級鬥爭」仍存在,必須加強政權的專政職能;又提出劃清兩種改革觀的界線,反資產階級自由化、反和平演變【16】

  強化專政論導致社會的「左折騰」。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副總理的田紀雲(1929—),在回憶錄中透露:「有人想以開展農村社會主義教育為名,否定農村改革的大方向;想以『反和平演變』為名,……企圖開歷史倒車。」【17】

  北京改革派學者、中共中央黨校教授蔡霞說:「我們長期以來把領導與執政混為一談,……把國家政權系統作為執政黨的政治指令的工具。……甚至以黨代政,黨政不分,由黨組織代行國家職能,在社會領域中,黨組織實際掌握各類社會組織的權力資源,全面運用權力意志來指揮甚至命令群眾。」【18】


  三、胡溫新政:小調整拒三權分立

  所謂胡溫新政(2002—2012),「新」的內涵之一是執政觀有些「修正」(調整)。在中共「十六大」後的2002年12月,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提出:「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繫,利為民所謀」【19】,權稱為「新三民主義」。

  執政觀的「調整」,是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所有制(產權)的變化和利益訴求的多元化。馬克思在1869年寫於倫敦的《政治經濟學批判》說:「隨著經濟基礎的變更,全部龐大的上層建築也或慢或快地發生變革。」【20】他說的上層建築,是指在經濟基礎(所有制基礎)之上的法律、政治等。

  「新三民主義」的提出,是想建立執政合理性的基礎,因而把正視民疾、改善民生、提供初級的社會福利保障,視為維持執政地位的主要取向。這並不意味權力向體制外開放。

  在「一黨領導」體制下,中共既無真正的黨內民主,也排拒體制外者分享權力,社會上並無民主改革的起步。被視為「江親信」的人大委員長吳邦國多次重申,不能實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制度【21】

 
 註:

 1,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文件匯編(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頁62。
 2,〈趙紫陽總書記會見戈爾巴喬夫總書記〉,新華月報(北京),第5期(1989年),頁144。
 3,馬克思:〈1848至1850年的法蘭西階級鬥爭〉,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頁417。
 4,恩格斯,反杜林論(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頁190。
 5,恩格斯,反杜林論,頁190。

 6,列寧選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頁163~271。
 7,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編寫組,無產階級專政學說史〔1842—1895〕(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79),頁63。
 8,斯大林全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頁115~117。
 9,F. A. Hayek, The Road to Serfdom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4), pp. 28~36.
 10,布魯斯著,鄭秉文等譯,社會主義的所有制與政治體制(北京:華夏出版社,1989),頁135。

 11,中國共產黨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文件匯編(北京:人民出版社,1969),頁39、74。
 12,〈粉碎林陳反黨集團反革命政變的鬥爭〉(材料之一,中共中央1971年77號文件)(北京:中共中央辦公廳,1971年12月),頁1~29。

 13,1958年5月,毛在中共「八大」二次會議上說:「秦始皇算什麼?他只坑了四百六十個儒,我們坑了四萬六千個儒。我們鎮反,還沒有殺掉一些反革命的知識分子嗎?我與民主人士辯論過,你罵我們是秦始皇,不對,我們超過秦始皇一百倍。罵我們是秦始皇,是獨裁者,我們一貫承認,可惜的是,你們說得不夠,往往要我們加以補充(大笑)。」毛澤東思想萬歲(北京,紅衛兵出版物,無寫明出版機構,1969),頁195。

 14,1980年,中共中央政治局決定:華國鋒「辭去」中共中央主席、軍委主席職務,由胡耀邦、鄧小平分別主持中央政治局、中央軍委會;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屆六中全會決定胡任中共中央主席、鄧當中央軍主席,華和趙紫陽為副主席。從1980年至1994年,鄧小平握決策最後拍板權14年,作者稱此14年為鄧小平家長制階段。

 15,(1)丁望,總書記有冤與冰點事件(香港:當代名家出版社,2006),頁21~46、153~200;(2)楊繼繩,中國改革年代的政治鬥爭(香港:Excellent Culture Press,2004),頁327~367、567~597。

 16,求是雜誌(北京),1991年第13期(1991年7月1日),頁6~11。
 17,田紀雲,改革開放的偉大實踐──紀念改革開放三十周年(北京:新華出版社,2009),頁526。
 18,蔡霞:〈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為何艱難〉,改革內參(北京),2010年第46期(2010年12月10日),頁25~28。

 19,胡錦濤:〈堅持發揚艱苦奮鬥的優良作風,努力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2002年12月6日在西柏坡的講話),人民日報(北京),2003年1月3日,第1、2版。

 20,馬克思著,徐堅譯,政治經濟學批判(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頁1~5。
 21,吳邦國:〈我們不搞多黨輪流執政 不搞「三權鼎立」和兩院制〉,人民網,2011年3月10日,http://2011lianghui.people.com.cn/GB/214392/14107844.html。
 
  貳、制度解構:權力金字塔與幹部選拔

  中共的集權化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標誌之一。

  一、金字塔型:頂層設計九頭分管

  中共中央和地方的領導層,是金字塔型的權力結構。在中共中央,最尖頂的,是總書記及其主持的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其下是決策機構政治局,再下面是它的執行機構中央書記處。

  決策權集中於政治局特別是常委會,常委會或政治局成員主持的各大系統領導小組、協調小組【22】,握有決策和協調的實權。這三個層次的決策模式,被北京官方和學界稱為「頂層決策」或「頂層設計」【23】

  政治局9個常委分管九大系統(參閱表3),形成「九頭分管」的集權模式。

  在省領導層,最尖頂的,是省委書記、副書記(2人)及由他們主持的常委會(大都以13人為限)【24】

  二、法律框架:公務員法管理規範

  儘管中共的權力結構仍是集權化,但幹部管理和選拔、接班群的法律和制度結構,卻有緩慢改革中的變化。

  中共中央主導的法律體系,包括國家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另有「黨內法規」,這是「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大特色。

  建立公務員的法系,是胡溫新政的法律、制度的「建設」之一。2006年元旦生效的〈公務員法〉【25】,替代1993年實施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建立了「一黨領導」體制下公務員體系的法律規範,涉及「領導成員」的招聘、考核和相關程序等。

  中共中央亦有「黨內法規」下達,如〈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2006〉【26】、〈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2009)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2010)【27】。還有改革的規劃,如2010年由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出的〈2010—2020年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規劃綱要〉【28】

  國務院也下發管理文件,如〈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年第33號文件)【29】,這些法規、文件,對幹部的選拔、管理,有較明確或較嚴格規範。


  三、制度模式:年齡邊界任期邊界

  幹部制度化,是中共行政體制改革的著力點之一。美國政治學者亨廷頓(Samuel P. Huntington, 1927—2008)的《變動社會的政治秩序》,論述制度化與組織「穩定性」的關係,認為:制度化的水準,體現於組織和程序的適應性【30】

  中共中央推動的幹部制度化,是「制度建設」初級階段的低端模式,但其目的與西方文官體制追求行政效率、凝聚政策共識有相似之處。當然,中共更追求組織的控制力、動員力,確保執政黨的統治地位。

  對於中共幹部制度改革的結構,本文分解為年限、任期、程序、黨政換屆職務預設機制、定格量化等部分。

  中共中央對退職年齡和職務任期的限制,作者稱為年齡邊界、任期邊界。

  副省、部級和正省、部級的年齡邊界,分別為60、65歲;中共新一屆中央委員的年齡臨界點,是67歲,已成為剛性約束,形成「七上八下」模式(67歲可入新一屆中委會、68退下)。

  對於政權高層職務的任期邊界,中共早在八十年代初寫入八二憲法:國家主席、人大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及其副職和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長,任期均不超過兩屆(10年)【31】

  2006年8月,中共中央公布〈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規定中共中央、人大、國務院的工作部門(機構)正職黨政領導幹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達到兩個任期,不再推薦、提名或任命同一職務」(第2條、6條)【32】

  按此規定(任期10年),中共中央組織部部長、中央宣傳部部長等部級幹部,以10年任期為限;部長以上的高層幹部,則仍無明確的規定。

  關於招聘、公示、考核一類的程序,也有較全面的「制度建設」。政府體制的改革在持續推進【33】


  四、預設機制:換屆改組黨政互動

  黨政換屆職務預設機制,是高層幹部制度重要的一部分,這是作者對黨政職務互動安排的概括。

  中共官方並無此機制的術語。中共每一屆中央委員會的政治局及常委會,與第二年政權領導層的改組緊密相連,預定擔任人大委員長、國務院總理、政協主席、國務院常務副總理者,均有政治局常委席位(參閱表3)。這樣的機制,已常態化。

  五、定格量化:均等分配少數例外

  在幹部制度中,有這樣的規範:對特定規格(與權力含金量有關的級別、階層)、族群,確定政治資源(權位)分配的量化指標,作者稱為「定格量化」,這是權力轉移秩序文化的內涵之一。

  以31省(直轄市)的地方幹部而言,他們在中共中央委員會和省(直轄市)委員會的「定格量化」是:每省的中央委員2席(省委書記和省長)。西藏和新疆則有「特殊例外」的安排,各增少數民族1席【34】,新疆還多1席提供給生產建設兵團。【35】

  西藏、新疆的「特殊例外」安排,關乎邊疆反恐、反獨、防範少數民族抗爭「形勢嚴峻」和「任務繁重」【36】,也與對少數民族上層的「統戰」有關【37】

  西方的學者如謝淑麗(Susan L. Shirk),對中共中央與地方的關係頗有研究。 她認為,中共中央委員中的省領導人,會爭取地方席位【38】

  在中共中央委員「定格量化」之下,地方的博弈空間很小。地方與中央博弈的著力點,不會是中央委員的人數,而是特殊的經濟利益,如在本省闢「國家級」經濟開發區,向中央「要政策」,爭取財政撥款。國務院則防範地方的GDP亢奮、地方債務平台濫舉債【39】,以免發生新的金融危機【40】

  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地方代表的「定格量化」已逐漸定型。四個中央直轄市、東部經濟發達省份廣東、西部經濟落後的新疆,均有十七屆政治局委員席位【41】

  上述六省、直轄市中,京、滬、津、粵,都在經濟相對較發達的東部,廣東是經濟總量的強省,其餘三市則以人均經濟指標領先。這四省有政治局席位的時間最長,顯現中共中央以經濟規模和GDP增長的政績分配席位為第一取向。西部經濟相對較落後省份席位的安排,與地區平衡、新疆反恐反獨有關。

  在中共省委中,「定格量化」幾乎是一刀切。除了西藏、新疆之外,中共省委的常委均以13人為限(常委中含省委書記和2個副書記,1個副書記是省長),藏、疆的限額則是15人。這是公共資源「均等分配」的取向,「例外」的是極少數。

  對於女性族群,也有「定格量化」: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的成員中,最少有1人是女性【42】;在國務院9個副總理和國務委員中,至少有1人是女性【43】。在中共省委13個常委中,至少有1人是女性。江蘇例外,在最近換屆時由2人增至3人。

  在高層,少數民族的「定格量化」是:在政治局委員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中,至少有少數民族1人【44】


  六、職業軍人:角色定位參政程度

  中共幹部制度改革的最大進步,是對職業軍人參政的限制。

  在文革期間(1966—1976),軍人參政程度很高【45】 ,但官方對軍人的身份往往缺乏明確的邊界。1969年,作者對職業軍人初作界定【46】。在1986年1月發表的〈梯形推移和角色「神入」〉中,作者對職業軍人的解讀是:「指原具軍銜(按:1955—1964實施)、軍籍者,或原無軍銜卻擔任實際軍職的幹部。」【47】凡是兼任政委的黨官,不列為職業軍人。

  1988年軍銜制恢復後,具軍銜任軍職者才算是職業軍人(以下稱軍人)。

  軍人參政程度的主要指標,是在中共中央委員、政治局委員和省領導層佔的比例。

  在文革前,軍人參政的程度比中共「十三大」(1987)後為高。在1956年9月產生的中共八屆中央政治局17個委員中,有7個職業軍人【48】,佔41%。

  文革期間,毛澤東和軍人相互利用,形成軍人干政狂潮,在中央和地方的黨政領導機構,軍人勢力很大【49】

  1969年4月產生的中共中央委員會和政治局,軍人的比例十分大。在170個中央委員中,軍人有77人,佔45.3%,而1956年八屆中央委員中的比例是26.8%(1966年蘇共中委的軍人比例是7.7%)【50】

  1987年11月中共十三屆一中全會產生的中央政治局成員23人(22個委員、1個候補委員),軍人只有2人【51】。以後歷屆政治局的軍人席位均2個。

  在中央委員中,軍人的比例也減少。2007年10月產生的中共十七屆中央委員204人,其中軍人39人,佔19%,與上一屆相若。

  在中共省委的常委中,職業軍人只有1人(省軍區政委或司令員,少將軍銜)【52】,佔的比例在8%以下。

  中共中央給職業軍人的角色定位,是集中力量「從事國防建設」,在「黨的領導下」支援地方的救災搶險等,不再參與各級的黨政工作。職業軍人回軍營的取向,是汲取文革浩劫的「歷史教訓」。

 

 註 :

 22,中共十七屆中央領導、協調機構有:中央國家安全領導小組(簡稱國安小組,組長胡錦濤、副組長吳邦國、溫家寶等),中央外事領導小組(外事小組),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財經小組),中央黨的建設領導小組(黨建小組),中央宣傳思想領導小組(宣傳小組),中央對台工作領導小組(對台小組),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港澳小組),中央政法委員會(政法委),中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綜治委),中央新疆工作協調小組(新疆小組)等,都是政治局常委的「規格」;另有政治局委員規格的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農村小組)等,農村小組組長為政治局委員、副總理回良玉。部分小組的設置文獻,參閱鄒錫明,中共中央機構沿革實錄(北京:中國檔案出版社,1998),頁170~216。

 23,夏斌,「關於『頂層設計』的思考」,調查研究報告(北京),2012年第21號(2012年2月23日),頁1~17。

 24,所謂少數民族自治區的西藏和新疆,享「特殊例外」。2012年新一屆的副書記,西藏、新疆增漢族和藏族各1人(共4人);新疆另增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政委1人;常委總數均15人。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人民日報(北京),2005年5月11日,第15版。
 26,新華月報〔紀錄版〕(北京),2006年5月號,頁13~14。
 27,http://news.xinhuanet.comj/politics/2010-03/31/c_1211251.htm。
 28,新華月報〔紀錄版〕(北京),2010年3月號,頁38。

 29,〈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門戶網,2010年11月8日,http://www.gov.cn/zwgk/2010-11/08/content_1740765.htm

 30,Samuel P. Huntington, 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tie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 12~24.
 31,第66、79、87、124、130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4年第二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頁33、39、41、54、55。
 32,人民日報(北京),2006年8月7日,第8版。
 33,王瀾明,〈政府體制改革研究〉,中國行政管理(北京),2011年第12期(2011年12月),頁7~11。

 34,中共十七屆中央委員中,西藏、新疆多1席少數民族席位:西藏人大主任列確(藏族)、新疆政協主席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哈薩克族)。在其它29個省,省人大主任、省政協主席均非中央委員。

 35,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是副省級編制,但兵團政委是中共中央委員:十七屆的聶衛國(2010年已調職)、十六屆的張慶黎。
 36,〈中央新疆工作協調小組會議紀要〉(2003年5月8日),新疆工作的文獻選編〔1949—2010〕(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0),頁569~572。
 37,藏、疆的「特殊性」,還在設有中央西藏工作協調小組;在中共十八大前,新疆工作協調小組,由主持中央政法委的政治局常委兼任組長。
 38,Susan L. Shirk, The Political Logic of Economic Reform in 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3), pp. 149~196.

 39,(1)孟元斯,〈地方政府債務:一斑驚人,全貌成謎〉,改革內參(北京),2010年第30期(2010年8月13日),頁17~18;(2)王梓,〈破解地方債務危機之門〉,21世紀經濟報道(廣州),2004年3月4日,第4版。

 40,〈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務院文件,國發2010年第19號),中央人民政府門戶網(北京),2010年6月13日,http://www.gov.cn/zwgk/2010-06/13/content_1627195.htm

 41,十四屆(1992-1997)有:北京、上海、天津三市和廣東省;十五屆(1997—2002)有:北京、上海和廣東、山東;十六屆(2002—2007)有:北京、上海、天津和廣東、新疆、湖北(中部);十七屆(2007—2012)有: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和廣東、新疆。

 42,十五屆、十六屆的吳儀(1997—2007)、十七屆的劉延東(2007—2012)。
 43,朱鎔基內閣(1998—2003)的吳儀(國務委員),溫家寶內閣(2003—2013)的吳儀(副總理2003—2008)、劉延東(國務委員2008—2013)。
 44,十六、十七屆:政治局委員回良玉,是回族;在溫家寶內閣的少數民族,有回良玉(副總理,2003—2013)和土家族的戴秉國(國務委員,2008—2013)。

 45,Ting Wang, “The Emergent Military Class,” in William W. Whitson ed., The Military and Political Power in China in the 1970s (New York and London: Praeger Publishers, 1972), pp. 115~132.

 46,丁望,〈中共新中央委員會人事問題初探(上)〉,明報月刊(香港),1969年7月號,頁21~30。
 47,明報月刊(香港),1986年1月號,頁22。

 48,朱德、林彪、陳毅、羅榮恆、彭德懷、賀龍、劉伯承,均為元帥。──名單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國共產黨組織史資料(1921—1997)第5卷(北京:中共黨史出版社,2000),頁40、41。

 49,Thomas W. Robinson, “Lin Piao: A Chinese Military Politician” and Parris H. Chang, “Changing Patterns of Military Roles in Chinese Politics,” in William W. Whitson ed., The Military and Political Power in China in the 1970s (New York and London: Praeger Publishers, 1972), pp. 73~92, 47~70.

 50,(1)丁望,〈中共新中央委員會人事問題初探(下)〉,明報月刊(香港),1969年8月號,頁22~30;(2)Ting Wang, “A Preliminary Appraisal of the Personnel of the New CCP Central Committee,” Chinese Law and Government (New York), Vol. III, No. 2~3 (Summer-Fall 1970), pp. 100~133.

 51,中共中央軍委常務副主席、有實質軍權、具軍籍的楊尚昆和秦基偉。
 52,在中共十七屆中委會只有新疆是2人:新疆軍區司令員(或政委)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政委。


表1,中共十七屆中央委員會權力結構
表2,中共省委權力結構
表3,中共十七屆中央政治局常委
 
世代的量化與胡錦濤後的接班群(2)
 

 

 

 

中共十七屆中央委員會
權力結構
表1


中共省委權力結構
表2


中共十七屆中央政治局常委
表3

 

中共幹部世代的量化
(1,第一、二、三代)
表4

 

中共幹部世代的量化
(2,第四、五代)
表5

 

中共現屆黨政軍高層幹部
面對「七上八下」
表6

 

中共黨政軍高層代謝率
表7

 

解構中共中央政治局
表8